代女富商攜回日幣2億流向不清 騙扁小子被判返還新台幣2321萬

劉姓女富商提告請求黃琪(本名黃照岡)返還日幣1億元勝訴,台南地院判黃應給付劉女新台幣2321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劉姓女富商提告請求黃琪(本名黃照岡)返還日幣1億元勝訴,台南地院判黃應給付劉女新台幣2321萬元,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男子黃琪曾佯裝塔羅牌大師詐騙前總統陳水扁而聲名大噪。2018年間,他假冒國泰千金而結識劉姓女商人,隔年6月起劉女委由他陸續將日幣2億多萬元自日本攜回國內,流向不清引發糾紛,劉女憤而提告,黃辯稱已用抵償其借款、代墊款等,台南地院判他應給付劉女新台幣2321萬元。

劉女主張,2019年6月起委由黃自日本將她所有日幣以原幣方式攜回國內,黃本人或另委任蘇姓友人自日本攜回國內,共計日幣2億2800萬元,與黃、蘇之間成立委任、複委任關係,請求返還日幣2億2800萬元。

劉女及律師認為,若2人否認雙方存有委任關係,因2人於日本取得其所有的日幣,2人無法律上原因而得保有,自屬不當得利,她也得依不當得利請求2人返還。她提告請求返還一部分日幣1億元,並依起訴時匯率折合為新台幣2321萬元。

黃辯稱,他為劉女攜帶日幣現鈔入境是順手為之,雙方並未成立委任關係;縱認雙方成立委任關係,惟2019年6月21日攜帶入境日幣1億元,一部分是抵償同年月20日劉女向他借款新台幣1千萬元,所餘已折合新台幣1880萬元,在同年7月28日交付給劉女。

他主張,由他經手該筆日幣,一部分抵償積欠他借款、代墊款,一部分依劉女指示轉交第3人、一部分以現金或提存方式交付給劉女,劉女已無請求的權利。

蘇抗辯,他於2019年6月21日、同年10月26日及2020年2月16日自日本攜帶日幣1億元、日幣2千萬元及日幣2700萬元回國交給黃,總金額為日幣1億4700萬元,非劉女主張日幣數額,且他所是基於與黃間情誼而為之,與劉女間並無複委任關係。他所攜帶入境日幣均已交付黃,也無任何利益,自無不當得利可言。

台南地院指出,2019年6月20日黃交付劉女款項數額、目的為何?究竟黃主張借貸,抑或清償?或其他目的給付?縱黃確有借款給劉女,該借款是以新台幣為之,則劉女也以新台幣償還,才符常情,以委由黃攜帶入境日幣現鈔清償,還需要確認匯率折算,有匯差產生,再者劉女既委任黃以日幣現鈔攜帶入境,黃依約定應交付日幣現鈔給劉女,而黃卻將所餘日幣現鈔再折算成新台幣交付給劉女,顯與委任內容不符,且多此一舉。

台南地院認為,劉女主張依她與黃間委任法律關係,一部請求日幣1億元折合新台幣2321萬元,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於蘇固有經手日幣1億4700萬元現鈔,惟基於他與黃委任關係而管領,非基於劉女給付,自無劉女主張不當得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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