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公部門先行 洩漏揭弊者最重關5年

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主持院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主持院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立法院副院長江啟臣主持院會。(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27)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的權益。若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的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民眾黨團版本堅持納入私部門,但排除中小企業,讓實收資本額1億元以上的企業都受到規範;未獲藍綠不支持,最終未通過白營版本。

立法院會今天召開院會,處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草案。逐條討論時,經表決,國民黨團挾人數優勢,通過藍所提再修正動議。該法自公布後6個月施行。三讀條文第2條明定,公益揭弊者保護法的主管機關為法務部,而法務部為辦理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該委員會置委員7人。

第3條規範,「弊案」是指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的事業、團體或機構的人員,涉犯刑法瀆職罪章、貪污治罪條例、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得處以罰鍰等行為,以及違反法官法、營業秘密法、洗錢防制法等8款行為。第5條指出,關於「揭弊者」的定義,三讀條文規範,是指有事實合理相信存在「弊案」,具名向受理揭弊機關提出檢舉者。

此外,第8條保障揭弊者不因其揭弊行為而招致報復並導致權益受損,三讀條文也明定政府機關構、法人或團體、個人不得因揭弊者的揭弊行為,而對其採取不利措施,包括解職、撤職等,或是剝奪與陞遷有關的福利,以及不利變更工作地點、職務內容等。

第11條指出,對揭弊者施以不利措施的人,具有公務員身分,依公務員懲戒法、公務人員考績法或其他相關法規予以懲戒或懲處。未具公務員身分的自然人、國營事業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15條明定,對於揭弊者身分應予保密,非經揭弊者本人同意,不得無故洩漏於被揭弊對象或他人。 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第18條規範,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的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的親屬,不在此限。獎金發給的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法務部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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