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學校午餐禁用非國產肉案 巿府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確定
行政院函告《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禁用非國產肉品的規定無效,台中市政府興訟,一審敗訴後提起上訴,二審最高行政法院今天判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判決主文為有關「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全案確定。
全案緣於,台中巿政府民國110年10月間修正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4條,經教育部於110年11月間函轉請行政院備查。行政院認為,第四條中,有關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以及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等規定部分,牴觸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等,應屬無效,函告台中巿政府,要求盡速修正。
台中市政府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不受理後,提起行政訴訟。一審的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市府敗訴,市府提起上訴,二審由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二審指出,台中市學校午餐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二款有關學校提供午餐,各類肉品及其產製品,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規定,「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部分,就肉品殘留萊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許量,採取與中央法令不同且更為嚴格的零檢出標準,與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五條第四項及動物用藥殘留標準第三條規定相牴觸,行政院就此自治條例部分,所為函告無效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
另一方面,現行學校午餐業務法源主要依據為學校衛生法,依學校衛生法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立法意旨,既然明定學校供應膳食應優先採用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認證的在地優良農業產品,基此法理,地方自治團體於不牴觸中央法規的範圍內,訂定此件自治條例要求學校提供午餐「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自合於學校衛生法的立法意旨,且無違反中央法令的情形。
二審指出,此件台中市政府上訴為一部分有理由、一部分無理由,因此判決主文為有關「亦不得使用肉品原料來源非國產之各式肉類加工品」部分的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其餘上訴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