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選一位皇帝也是民主?

美國總統大選後政壇大勢底定,共和黨推出的候選人前總統川普,在隔了4年之後又重新贏得多數州民及美國人民支持,成為總統當選人。他號令共和黨,地位空前牢固;大選之後,共和黨也同時贏得了參眾兩院的明顯多數席位。

在此之前,在川普屬意的大法官就任而使保守派在9位大法官中取得明確的優勢後,2年前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即已順應川普的號召,以6:3的多數在Dobbs一案中推翻了民主黨與自由派人士普遍支持的Roe v. Wade先例;Dobbs判決以美國憲法並未保障墮胎權,而將是否允許墮胎的決定交由各州立法決定;今年最高法院又在Trump v. U.S.一案中確認,凡是行使總統權力之所為,總統即使離任後也可主張絕對的刑事豁免權,給了川普一張堪稱刀槍不入的護身符。

而川普尚未就任,已對同黨的眾議院議長強生在眾議院中如何行事,公然說三道四,指點江山,儼以共和黨內最後的決策者自居;共和黨會不會從政黨原只是選舉機器的傳統中,因川普搖身一變化為黨魁號令國會多數的常態決策場域,需要觀察。

美國聯邦政府向來是三權分立而且徹底分隸的典範,可是獲得明顯多數民意支持當選的總統,是否會對國會兩院予取予求?再加上最高法院可以憲法訴訟中給予奧援而無掣肘的顧慮,美國在未來4年的總統任期內,是否會發生200餘年以來,歷史上少見的聯邦政府權力三分歸一統的局面,而走上選民事實上選出了一位4年一任的皇帝?恐是制憲者當年始料未及的政治景象。

美國從來沒有問過的憲法問題是,這樣的總統,與每4年選一位皇帝有何不同?憲法設置總統民選,難道是為了產生一位受人民絕對支持而大權獨攬的皇帝?民主政治,難道單憑一場總統選舉即可成就民主制度的正當性?

回頭看看我們自己。人們自傲台灣彷彿已是民主政治的燈塔,最簡單的證據大概就是總統民選這件事了。然則只有民選的總統而無民選的國會,能稱得上民主政治嗎?民選的總統可將民選的國會當做不存在嗎?只憑民選總統的命令就可以立法、課稅與徵兵嗎?當然不能!

不說總統的選票有沒有過半,即使過半其實也無不同。在今年才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國會中,總統的政黨並未居於多數。此與美國的情形已大不相同。總統以執政黨自居而不肯服從國會多數,難道台灣連國會所代表的民意都可以不顧不理,直接將4年一選的國家元首奉為民選皇帝嗎?

台灣社會習慣將總統所屬的政黨稱為執政黨,而不知國會中的多數才該是執政黨;如果沒有任何一黨占多數,就應將取得國會多數的政黨聯盟稱為執政黨。以總統所屬政黨作為認定執政黨的標準,其實顯示行政權主導一切而不把民主國會放在眼裡的威權文化,仍威力無邊。

總統任命的行政院長,該是有能力領導行政部門執行國會立法的院長,不該處處與國會唱反調而想要癱瘓民主國會。

在人事同意權上也是同樣的道理,提名者應嘗試提出或說服國會接受提名人選給予同意,立法院並沒有照單全收的義務。總統不是皇帝,不能假設、更不能要求民選的國會必須同意總統提名的人選。

川普總統當選人在國會兩院中的同黨都是多數,因而不可一世,遂令識者憂慮,民主美國在200餘年後是否會產出一位民選的皇帝?台灣呢?只憑4年一次總統選舉,就可以連國會都不放在眼裡;有位民選的皇帝,就已心滿意足了嗎?(作者為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