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法》展延6年三讀通過!2031年前實施
國土計畫法原預定2025年4月30日上路,但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修正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6年,從原定4年改為10年,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現行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中央主管機關應指定日期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並於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不再適用,也就是2025年4月30日起,國土計畫法將全面實施。
內政部日前表示,全國已有19縣市提交國土功能分區圖,其中8縣市完成審議,只剩桃園市、南投縣及雲林縣等3縣市尚未提報。對於國土計畫法是否要再次展延,朝野立委共提出逾30個修法版本,擬再延長2到4年不等。
立法院會今天經表決後,三讀通過修正《國土計畫法》第45條,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6年,由4年改為10年。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三讀條文規定,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全國國土計畫核定等相關審議,且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三讀條文明定,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另,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地區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畫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此外,雲林縣立委張嘉郡所提「農業權」概念,認為應比照土地容積獎勵,給予如農地等開發限制合理的補償,則因爭議較大,這次修法不予增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