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童被帶走嚇傻 警違比例原則

台中市某國小傳出小六學生持樂樂球棒打老師,老師事後報警,員警進入校園未依「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帶走學生,並將該生函送少年法庭,輿論譁然。律師林瓊嘉說,警方沒有少年法庭法官簽發同行書,不能進校園帶走學生,痛批警方、學校毫無兒少保護法律觀念。

依據警政署訂定的「警察人員進入校園執法相關機制」,警察未經校方同意,不得任意進入校園查案,須入校園查案前應先行知會校方,取得校方同意,並在校方人員陪同下進行,且警察執行偵查作為時,應注意程序上之正當性,並依比例原則之要求,以影響最少及損害最小之適當方式,審慎為之。

但本案警方明知學生並非現行犯,沒有先開具通知書要求家長陪同赴派出所做筆錄,就在同學眾目睽睽下直接將學生從校園帶走,讓該生飽受驚嚇,警方此舉無異致該生被貼上「壞人」的標籤,執法過當,明顯違反比例原則。

台中警方雖強調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學童行為觸犯《刑法》,依法得函送少年法庭。但台中地院指出,少年法庭法官已依《少事法》調查後結案。

警方2日坦言疏失,員警穿制服、駕警車進入校園,未依規定著便服或開偵防車,造成校園騷動,執法程序未盡周延、影響觀感,對2名員警記申誡處分。事後派出所所長也調動,但所長調離現職為個人生涯規畫,無關該案。

林瓊嘉說,《少事法》宗旨是「保護」代替「處罰」,縱使學童觸犯刑事犯罪,也是少年法庭處理,不該是員警直接進校園帶走學童。

林瓊嘉說,學童持球棒攻擊老師,行為的確不對,但應先通報進入學校輔導程序,若家庭、學校都無法管教,才送少年法庭。員警行使職權時也得符合《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應以兒少利益為優先,且沒有少年法庭同行書,怎能直接把學童帶離校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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