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法院一審明宣判 若被判刑將停職

社會中心/陳韋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貪污與洗錢案明天將一審宣判。(圖/資料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貪污與洗錢案明天將一審宣判。(圖/資料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貪污與洗錢案明天將一審宣判。(圖/資料畫面)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及貪污與洗錢案,檢方日前偵結起訴,林姿妙被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求處有期徒刑20年,特殊洗錢罪部分,求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宜蘭地院明天將宣判,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82條,林姿妙若被判犯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將停止其縣長職務。

起訴指出,林姿妙等人以處理民間地主所有的羅東鎮公正路段1558地號免徵112萬土地增值稅,換取地主陳正勳等人提供羅東鎮98地號土地(當初為2018年林姿妙參選縣長的競選總部),之後作為國民黨2020總統大選韓國瑜宜蘭競選總部使用,讓林姿妙獲有免拆等利益達240萬元。

此外,林姿妙自民國2010年3月1日起擔任羅東鎮長,及民國2018年12月25日擔任宜蘭縣長後,除每個月有3萬元租金收入、還有月薪15萬元之外,卻有上千萬元來源不明的現金,並指示被告助理張桂綾以已開立的支票,存入向他人租用或無償借用的金融帳戶後提領,以這樣洗錢方法製造向他人循環借貸的假象,涉犯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嫌,及貪污治罪條例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嫌。

宜蘭地檢署2022年8月28日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林姿妙、林羿伶、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前課長趙竑勳、建管科長林志揚等15人,並將起訴內容分為4案,分別為1558地號土地違法農地農用、免課徵土地增值稅案、98地號土地臨時性建築物延長使用及林姿妙與張桂綾特殊洗錢案。

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82條,林姿妙若一審被判犯貪汙治罪條例、處有期徒刑,內政部將停止其職務,由副縣長代理,二、三審改判無罪可復職,判刑確定才會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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