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國民法官法看柯文哲起訴案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北檢以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圖利、公益侵占與背信等罪,起訴台北市前市長柯文哲,在北院更裁後,以7000萬元保釋、限制出境出海、並施以科技設備監控。而因從2026年1月1日開始,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從原先故意犯罪因而造成死亡結果者,擴增至最輕本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這其中也包括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故以北檢訴追柯文哲來說,能否通得過國民法官法檢驗,確是個問題。

依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3項,檢察官起訴時,應將卷宗跟證據一併移送到法院,此規定會出現的問題,即是這些卷證幾乎都是對被告不利,且未經過是否合法取得、是否有被污染、是否為片面或非自願之陳述、是否有關連與同一性等之檢驗,就可能會使司法者產生先入為主之有罪預斷,致為人所詬病。尤其是根據此條文第2項,僅規定起訴書應記載事實與證據,卻未要求必須特定人、時、地、物,就使起訴範圍趨於浮動,致讓被告不知從何防禦。

至於應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的案件,依國民法官法第43條,於起訴時,並不能將卷證一併移送至法院,又起訴狀僅能記載事實,且必須特定日、時、處所及方法,更不能載明使法院產生預斷之虞之內容。故藉由犯罪事實之特定,可因此保障被告的防禦權,且在卷證不併送及不能記載會生偏見之內容下,就可使由三位法官與六位國民法官所組成的合議庭,在正式審判時,心如白紙,致能為公正審判。

故以北檢起訴柯文哲來看,對於犯罪事實之描述,尤其是涉及公務員違背職務受賄罪部分,未能明載日、時、地、物,甚至將此罪與構成要件不同的公務員圖利罪,相互混淆,更記載一大堆與本案並無關連的人格與背景資料,甚至是臆測或推論之詞,實無法通過國民法官法之檢驗。

而國民法官法,雖藉由諸多規範來保證審判的公正性,但像政治人物涉及貪瀆案件,往往引起社會關注,就讓人擔憂輿論對國民法官之影響,致更應強調偵查不公開。惟如柯文哲案,從一開始就處於偵查大公開之狀態,且某些媒體,總能精準報導案件偵查之核心。而在各方質疑下,檢察體系雖對外宣稱會進行調查,但如此的自律機制,總存有道德風險,自然不會有任何結果。而在此案偵查終結的前一周,卻有媒體將起訴書內容與證據整理刊出,所謂偵查不公開,已成笑話,實令人無言以對。

故為避免偵查大公開所帶來的未審先判,更為防止檢察體系自己人查自己人之弊,就有沿襲日本法制,設立由平民所組成的檢察審查會,即藉由民主與獨立的外部機制,來制衡檢察權之濫用。(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教授兼系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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