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慎防協力義務無限上綱 損害賦稅人權

【投書】慎防協力義務無限上綱 損害賦稅人權 153
【投書】慎防協力義務無限上綱 損害賦稅人權 153

陳平 /退休人員

據統計,台灣稅務案件居行政法院訴訟案件第1名,更有「萬年稅單」怪現象。監察院在民國111年5月,提出侵害賦稅人權案調查報告,要求應盡速解決「萬年稅單」的問題,進而催生了「稅務行政事件審理法草案」(以下簡稱稅審法草案)。此一進展值得鼓勵,然而,該草案中有關「協力義務」的規定卻引發了廣泛爭議,甚至可能對納稅人的基本人權構成威脅。

強制要求人民在稅務處罰案件中履行協力義務,這顯然顛覆了納保法的立法意旨,更是對「不自證己罪」原則的公然挑戰!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跟賠償有關,所以沒有協力義務的問題;而刑事訴訟法第95條與第181條也規定,當事人既無需自證己罪,也無協力義務。然而,稅審法草案卻允許行政法院要求人民協力,可能迫使其提供不利於己的證據。劉昌坪律師直言:「不自證己罪」,源自於人性尊嚴,憲法保障人權、肯定人性尊嚴,因此它有存在的重要性跟必要性。在稅法上,豈可因為要保障誠實的納稅人,却要「不自證己罪原則」退讓?

先進國家如德國立法,有關稅務案件之訴訟,並未課以人民「協力義務」,適用「不自證己罪原則」,人民享有保持「緘默」權利。而且, 法院於審判時應適用「無罪推定原則」(無責任推定原則),適用高度證明程度,在有疑問時,應為有利於人民(納稅者)之認定。

而在實務操作上,前新北市記帳士公會理事長蔡維杰也指出:協力義務經常被要求過度,導致侵犯隱私權,也使得納稅人在面對稅務爭議時處於極其不利的地位。以房地合一稅為例,許多二等親內的贈與案件,為避免日後出售時,因低公告價值導致課稅負擔過重,選擇以市價進行買賣交易。然而,國稅局對資金來源的查核過於嚴苛,甚至深入調查相關匯款人的身份與資金流向,過程令人不安。

蔡維杰分享了一個實際案例:一位父親以 1500 萬元的市價將房地產賣給兒子,交易金額中的 450 萬元(30%)作為首付款。其中,兒子身上只有 200 萬,其餘 250 萬由三人分別匯給他。然而,國稅局不僅要求當事人證明這些匯款來源,還進一步調查這三人的身份與資金關係,要求核實其是否與當事人有親屬或贈與關係。此舉讓相關匯款人不滿,認為國稅局侵犯了其個人資料隱私,引發爭議。這種過度的協力義務不僅損害法治精神,也對民眾的信任造成嚴重衝擊。

一味地要求人民負協力義務,實際上,也反映出一種不對稱的權力關係,為何不多要求機關負擔舉證責任?在這個AI資訊時代,稽徵機關所掌握的課稅相關資料,不亞於納稅人,法條設計卻用舊思維角度,將本應由政府機關負擔的舉證責任推給納稅人,並且無限上綱,讓人民承受敗訴高風險,而會被課處連續罰鍰,甚至凌駕「不自證己罪」的法律原則,太超過了吧?!

「稅」與每個人息息相關,這部稅審法非常重要,希望司法院、立法院能更為慎重,護衛納稅者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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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來源:CNEWS匯流新聞網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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