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民法》刪除「懲戒權」 父母不得對子女身心暴力

台北市 / 殷名慧 綜合報導

行政院會今(28)日通過《民法》第1085條修正草案,刪除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等文字,要求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人格,且不得有身心暴力行為。

法務部表示,考量《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而第1085條所定「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其中「懲戒」二字在實務上常遭誤用或作為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之藉口,為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法務部提出修正草案,經行政院院會於今日審查通過。

法務部指出,本次修正第1085條,規定「父母保護及教養未成年子女,應考量子女之年齡及發展程度,尊重子女之人格,不得對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闡明父母行使教養權之原則,並避免混淆懲戒與教養的概念內涵,宣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應尊重其人格發展,禁止對未成年子女為身心暴力行為,以符合《兒童權利公約》第19條規定及相關一般性意見之意旨。

負責草案審查的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於院會後記者會表示,此案修法過程,參考目前相關司法審判案件,發現法院對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子女早已劃下具體紅線,就是不得傷害子女的身心健康,而此次修法重點就是不得傷害子女的身心健康,整體而言修法方向與法院判決趨向一樣,因此修正後法院判決以及親職教育都不會有大改變。

衛福部保護司副司長郭彩榕則指出,未來父母親不是不能管教小孩,而是希望能採取正向方式,衛福部也將與教育部攜手,持續布建親職教育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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