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遭褫奪公權六年 由副縣長林林茂盛代理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記者林坤瑋資料相片)
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記者林坤瑋資料相片)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污案,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合併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六月,褫奪公權六年。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七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縣市長涉嫌犯內亂、外患、貪污治罪條例或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同法八十二條第二項則規定,縣市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故林姿妙因此案停職後,宜蘭縣長由林茂盛代理。

林茂盛學歷為台灣科技大學營建所碩士、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並曾任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科長;新北市政府採購處長、養護工程處長、工務局副局長;林姿妙第一任縣長,延攬他擔任秘書長,並於一一一年十二月起擔任副縣長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