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一審判12年6月重刑 引發關注 吳宗憲建議提行政救濟

正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判決十二年六月重刑。引發關注。(記者董秀雲攝)
正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判決十二年六月重刑。引發關注。(記者董秀雲攝)

▲正停職的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判決十二年六月重刑。引發關注。(記者董秀雲攝)

正停職中的宜蘭縣長林姿妙一審判決十二年六月重刑,因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遭停職是縣市長首位,為宜蘭縣政壇投下震撼彈,也牽動二O二六年下屆地方選舉布局。國民黨立委吳宗憲有意參選,最近積極勤跑基層,被外界點名參選機率大增,對於林姿妙遭停職坦言,明顯是立法層面的疏漏。建議林姿妙收到內政部的停職行政處分後,可以透過訴願或行政訴訟提出行政救濟,林姿妙判重刑引發關注。

吳宗憲表示,二00九年《貪汙治罪條例》增訂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後,忘了回頭修正《地方制度法》78條,造成更重的圖利罪是二審有罪才停職,較輕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一審有罪就停職,林姿妙確實是因立法層面的疏漏所致。縣市首長在《地制法》78條是判五年以上重罪才停職,財產來源不明是五年以下的輕罪,卻是一審有罪就停職。

林姿妙涉貪案一審宣判,宜蘭地院判決因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有期徒刑七年,褫奪公權六年。公務員犯財產來源不明罪,有期徒刑二年六月,褫奪公權二年。洗錢防制法的特殊洗錢罪有期徒刑三年六月。財產來源不明罪,是三項罪名中判最輕,但卻因該罪遭停職。林姿妙的女兒林羿伶則因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監督事務圖利罪,判決有期徒刑三年六月。

該案經受命法官開庭進行準備程序與勘驗程序計三十六次,並由合議庭調查人證、物證、行言詞辯論而審理廿三次,共計開庭五十九次後綜合全案存卷可考之證據資料與全辯論意旨,及多次反覆評議,最終確認包括被告林姿妙在內等十四名被告分別有各項犯罪行為,非法核發一五五八地號土地之農地農用證明書以圖利私人。非法延長坐落九十八地號土地上臨時性建築物之使用期限以圖利他人。非法使一五五八地號土地之交易繼續維持免徵土地徵值稅以圖利私人。被告林姿妙部分,另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之特殊洗錢罪,及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

林姿妙涉貪案共十五名被告,含林姿妙在內縣府官員有八人,除了前建設處代理處長、現任交通處長黃志良獲判無罪;前建設處代理處長吳朝琴判有期徒刑三年六月、前農業處長、現任勞工處長康立和判有期徒刑三年八月、財稅局長盧天龍判有期徒刑五年十月、前農業處科長、現任農業處代理副處長吳東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八月、建設處科長林志揚判有期徒刑五年六月及龍非池判有期徒刑五年八月。十五名被告僅黃志良無罪判決,黃志良經起訴涉嫌公務員對監督事務圖利罪部分,因查無實據,另予無罪判決。

合議庭考量被告林姿妙身為民選地方首長,未恪盡職守,竟囿於私人情誼,指揮下屬破壞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人民對於公務員應公正、廉潔之信賴;被告林羿伶不具公務員身分,卻憑其母擔任地方首長之權力,恣意對縣府一級主管下達指令,介入縣府公務,而公私不分,嚴重破壞體制;被告吳朝琴等多位宜蘭縣政府內一級中、高階主管之公務員,對於顯而易見之惡行,缺乏思考辨識之能力,竟配合首長之違法指示而集體參與圖利犯行;及被告林姿妙持有大額金流非法洗錢之態樣、對可疑金錢來源說明不實而損害公務員執行職務之廉潔性等一切情狀後,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平等原則,對有罪之十四名被告科以適當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