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一審遭判12年內政部指派副縣長代理職務 國民黨力挺捍衛清白

涉嫌在羅東一筆土地鉅額逃漏稅中貪汙圖利,宜蘭縣長林姿妙31日遭宜蘭地院一審判處12年6個月徒刑。(圖:林姿妙臉書)
涉嫌在羅東一筆土地鉅額逃漏稅中貪汙圖利,宜蘭縣長林姿妙31日遭宜蘭地院一審判處12年6個月徒刑。(圖:林姿妙臉書)

被控2020年在羅東一起土地逃漏巨額增值稅案件中,涉犯貪汙圖利與財產來源不明罪,宜蘭縣長林姿妙今天(31日)遭宜蘭地院一審判處12年6個月徒刑。國民黨聞訊對司法未能還給林姿妙公道表達遺憾,更擔憂她遭停職後,縣府既有政策無法順利推動,將影響宜蘭發展;也強調本案尚未判決確定,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無論認事或用法都認為有違誤之處,國民黨將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衛清白,也期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

內政部表示,依照《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1項規定,縣長涉嫌違反圖利罪以外的「貪污治罪條例」罪嫌,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者,應停止其職務;第82條第2項規定,縣長停職、由副縣長代理,因此,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即日起停止林姿妙縣長的職務,並由副縣長林茂盛代理。

內政部指出,民選地方行政首長停止職務期間是否得以發給半俸?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6月22日「總處給字第1060049606號函」規定,為貫徹政府掃除貪污、建立廉能政治的決心,因此決定停職期間不核給半數俸額。(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