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文哲涉貪7000萬元交保 北檢跨年夜二度提抗告:柯交保致證人改口
台北地院審理京華城等案,29日重開羈押庭裁定民眾黨主席柯文哲加保4000萬元,合計新台幣7000萬元交保,並須配合電子監控。台北地檢署不服裁定結果表示,柯文哲具有實質影響力,交保在外,足以影響證人陳述不一致,例如證人原稱工作簿「wen」就是柯,卻在柯交保後受訪否認;因此於今天下午5時30分正式二度提起抗告。
台北地方法院表示,收到檢方抗告書狀後,一併將本案卷宗送往台灣高等法院;高院指出,已收案分案,後續由合議庭審閱卷證,決定准駁。
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案與政治獻金案,26日依收賄、圖利、背信與公益侵占等罪起訴柯文哲等11人,並對柯文哲求刑合計28年6月;台北地方法院先前裁定新台幣3000萬元交保,經台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台北地院重開羈押庭,29日深夜裁定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並電子監控。柯文哲妻子陳佩琪昨天辦保完成,與柯文哲微笑步出法院。
台北地檢署發布新聞資料指出,針對台北地院就被告柯文哲、威京集團主席沈慶京、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應曉薇及前台北市長辦公室主任李文宗等4人交保裁定,依法提出抗告。抗告理由提出4點說明:
第一,法院原裁定認定被告柯文哲等4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若經判決有罪確定,重刑可期,可能伴隨高度逃亡風險,因此除諭知須提出鉅額交保金額外,須施以科技設備監控,以此降低被告等逃亡風險,但是被告等行動自由未受拘束情形下,仍非屬100%的無風險措施,因為難以防止他們與其他被告及證人接觸、串證行為,此會妨害將來審理發現真實。
第二,沈慶京、應曉薇於偵查初期即有逃亡事實,且沈慶京於「國內」資金壓力沉重,於「國外」有投資置產,足認其均有高度逃亡可能,一旦發生逃亡情形,不僅妨害審判程序與真實發現,更嚴重斲傷司法公信力。
第三,柯文哲、沈慶京、應曉薇的實際權勢及實質影響力,均為公眾周知事實,如果他們交保在外,恐怕影響共同被告及本案重要證人的陳述;例如,某證人曾於偵查中具結證述工作簿「wen」就是柯姓被告等語,但這名證人於柯文哲交保後接受媒體採訪時,卻否認此情,顯見證人前後陳述不一致,即為明顯例子。
第四,原裁定指摘柯文哲祕書、被告許瑜於本案起訴事實涉案情節不明部分,檢察官於抗告書再度強調許芷瑜並非柯文哲口中所稱「愛玩的小朋友」,而是負責為柯文哲處理私密行程及保管財務、收受金錢的重要角色。檢方指出,偵查期間發現許芷瑜的3次收錢狀況如下:
柯文哲於111年10月24日,在市長辦公室內踩著飛輪見邱姓證人,邱姓證人將陳姓民眾委託代為轉送的現金新台幣300萬元,放在市長室地板上,離去後,柯文哲就把300萬元交給許芷瑜處理。
眾望基金會於111年12月初存入的150萬元款項部分,范姓證人(即被告李文宗任職北捷公司董事長的祕書)證述,是許芷瑜將現金150萬元拿至北捷公司樓下交付給她。
柯文哲於112年3月間,親自前往台北市中正區的醒吾大樓拜會證人「悟覺妙天禪師」黃明亮,並帶走黃明亮交付裝有現金1000萬元的皮箱,柯文哲收受現金後,也是交付許芷瑜保管,許芷瑜再依柯文哲指示的金額,逐筆交付李文宗、李的胞妹李文娟,以處理新故鄉協會的事務。
檢方表示,上述3項事證足以可認柯文哲收受鉅額現金款項後,都是直接交給許芷瑜保管,並做後續運用處理;許芷瑜於犯罪事實中的角色,舉足輕重,而且許芷瑜是柯文哲教唆逃亡在外,犯罪細節尚待緝獲後釐清查明,兼衡以現今科技發達,他們也可能利用通訊軟體或透過第三人作為串證管道,為了防止勾串,即有羈押柯文哲的必要。
北檢表示,為了審判程序的順利進行,確保發現真實,依法提出抗告。
責任主編:于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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