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 派出所開99槍傷警 男判18年

44歲楊姓男子2024年3月到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朝門口開槍,射傷員警,被判18年4月。(本報資料照片)
44歲楊姓男子2024年3月到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朝門口開槍,射傷員警,被判18年4月。(本報資料照片)

44歲楊姓男子2024年3月朝桃園警分局景福派出所門口開槍,射傷追捕員警,雙方在街頭爆發槍戰駁火99槍,桃園地檢署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桃園地方法院審結,認為楊男犯罪所生危害甚鉅,依殺人未遂等罪合併判處應執行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可上訴。

據了解,楊男疑多年前被毆打昏迷,懷恨警察未破案,2024年3月23日先在臉書上發文指被吃案,還因為槍砲案件被查辦,心有不滿。

檢方調查,楊男2023年5、6月向友人取得1把蠍式衝鋒槍、2把仿金牛座手槍及大量子彈,2024年3月驅車到景福所掃射14發子彈。犯案後行經桃園警分局前路口時,遭警員蔡淳宇攔查,竟持槍朝蔡員射擊3發,擊中蔡的左肩、胸、腹部。警方追捕時,雙方爆發槍戰,共駁火99槍,桃園市區警笛聲此起彼落。

檢方認為,楊男行為對公眾產生疑懼恐怖的重大心理影響,也對社會治安及民眾安全影響及危害甚鉅,依殺人未遂等罪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楊男坦承持槍與射擊,但否認殺人犯意,稱只是要趕走警察,射擊時並未瞄準他人。法官認為,楊男持強大殺傷力的衝鋒槍從車內近距離對員警射擊,可預見大量失血而死,可見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

法院審酌楊男持有槍彈,又至景福所開槍射擊挑釁,於員警追緝過程中,犯罪所生危害甚鉅,另審酌楊男犯後態度等,依非法持有非制式衝鋒槍、手槍等罪判處7年,併科罰金20萬元;持非制式衝鋒槍於公共場所開槍射擊罪處8年4月,併科罰金10萬元;殺人未遂罪處7年,合併應執行18年4月,併科罰金2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