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釋憲後,改變台灣死刑的未來【獨立特派員】

第八號判決 非常上訴改變死刑犯命運?

台灣首次有全數死刑犯共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歷時將近五個月,做出113年度第八號判決,死刑部分合憲。首先影響的,是37名死刑犯的未來。

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法中一種特別的救濟途徑,在判決中特別指出五位聲請人可以請求非常上訴。陳憶隆和黃春棋,因擄人勒贖被判處唯一死刑,但是民國88年唯一死刑已經被宣告違憲,依此理由可以向檢察總長請求非常上訴。

另外沈岐武、林旺仁、林于如,分別因賭債、縱火、詐領保險金殺人。判決指出,三人有程度不一的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在審判時自我辯護能力不足。修法完成前不得執行死刑,修法完成後同樣可以提出請求。

另外,終局判決如果沒有經過言詞辯論、一致決和強制辯護,都可以請求非常上訴。37名死刑犯中,有34人死刑定讞超過十年以上,當中有些人也曾經請求過非常上訴遭到駁回。憲判八號出爐後,多數人都有一項以上的理由可以申請。

 

檢察總長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如果受理,將有兩種可能,一是自為判決,另一個是發回重審。(圖/司法院)
檢察總長可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如果受理,將有兩種可能,一是自為判決,另一個是發回重審。(圖/司法院)

 

死刑犯下一步 執行?釋放?還是繼續服刑?

台大法律系教授謝煜偉說:「有可能在不變動事實基礎的情況之下,自為比如說無期徒刑的判決並不是不可以,但是如果今天涉及到其他問題,比如說程序的嚴重瑕疵等等,就算是重新審理。」

立法委員吳宗憲說:「這個回到法院審理的時候,第一個法官有可能不押,這是我們要面臨的第一個風險,第二個風險是,即使回到高院,最長的羈押時間也只有12個月。那如果超過12個月,沒有辦法繼續,法官又還沒有下判決,那怎麼辦?」

若是發回重審,羈押與否可能造成社會不安。若是改判,服刑年限該如何計算?根據廢死聯盟調查,37名死刑犯平均關押長達21年。但是等待死刑執行期間,是處在收容狀態而不是服刑,未來能否抵押刑期,仍有待修法來明確。

為因應憲法判決,法務部也將修法提高無期徒刑的年限和假釋門檻,但是立委對於新法能否適用於37名死刑犯提出疑慮。死刑犯不具備提報假釋資格,必須先撤銷原判決再重審確定之後,才能以受刑人的身分累積資格。

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說:「不是說我關到期滿,就可以假釋,而是還要有其他審查的標準。」37名死刑犯中,有的具有殺人事實,但是早期案件,部分存在證據和程序瑕疵等問題。至少有五位至今沒有認罪,或被認為有冤案的可能性。

 

為死刑設下重重關卡 一致決讓判決更限縮?

對於這次的憲法判決,不論廢死或反廢死方都不滿意。憲判八號指出多項修法內容,涉及法院組織法和刑事訴訟法,並規定要在兩年內修法完成,也將影響接下來的實務運作,被外界解讀為死刑設下了重重關卡,其中「一致決」最為限縮。

司法院代理秘書長黃麟倫說:「一致決是指最後為實體確定裁判的法院而言,而不是只說各個審級都必須一致決。外界有些誤會,在這邊做澄清。」

判決主文用語,容易造成各界誤解,從媒體、學界甚至法界不少人解讀為,一到三審所有法官都必須判死。向司法院查證後,一致決指的是該審級所有法官,並不是一到三審都必須是死刑。若一審無期、三審死刑,最後就是以死刑定讞。但是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一致決只限於法官,也就是說,法官要三票全數同意,另外加上六位國民法官中的三票,死刑就能成立。憲判八還要求,當人民涉及殺人罪,在接受檢察官、警察訊問或詢問階段,必須要有辯護人在場,相關修法也要在兩年內完成。

我國有九部法律涉及死刑相關規定,但憲判八號只針對刑法中的四項條文作出判決,未來在實務上可能出現差別待遇。(圖/獨立特派員)
我國有九部法律涉及死刑相關規定,但憲判八號只針對刑法中的四項條文作出判決,未來在實務上可能出現差別待遇。(圖/獨立特派員)

 

外界對於最嚴重的定義有所疑慮,不過近十年來,法院判決已經依照「吳燦基準」進行科刑,去審視死刑是否不可迴避,以及考量被告復歸社會的可能性。

 

吳燦基準,是來自於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任法官的一起判決,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圖/獨立特派員)
吳燦基準,是來自於前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擔任法官的一起判決,作為科刑輕重的標準。(圖/獨立特派員)

死刑憲法判決出爐後,不只左右37名死刑犯未來的命運,從判決日起,對死刑的判決將更為限縮,在程序保障上也將更為嚴謹。

 

(※婁雅君 袁宏書/採訪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