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一致決、受刑能力有爭議 最高檢開研討會提出具體作法
憲法法庭針對死刑是否違憲,日前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為死刑「部分合憲」,其中,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以及必須要有受刑能力,飽受外界質疑,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專家學者召開一場研討會,在維護人道、保護被害人及社會正義之間,尋求均衡,同時依照憲判意旨,製作「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並將廣納意見制訂相關指引,提供法務部參考,協助檢察官審慎辦理相關案件。
死刑是否違憲?由37名死囚聯袂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歷經5個月審理後作成113年度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死刑的刑罰等規定雖不違憲,但大幅提高死刑門檻,其中明訂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不合理,另外行為時或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有受刑能力疑慮時,也不得執行死刑。
由於外界認為這個憲法判決無疑宣告台灣在往實質廢死的路上前進,在維護人道、保護被害人及社會正義之間又該何去何從,最高檢察署日前邀請專家學者,召開一場「113年憲判字第8號之評析與修法因應研討會」,會中並達成共識:科處死刑各審級須一致決不合理,有關受刑能力憲法判決有諸多疑義,亟待修法釋明。
其中,就一致決的部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林麗瑩認為,一致決的要求,將造成實務運作的困難,國民法官法既非原因案件所適用,應不在本件憲法判決拘束範圍內,可考量該法尊重國民主權的立法目的,對死刑評決另作合理規定。
台北大學教授李榮耕指出:「依據大法官解釋,明示其一排除其他,一致決是指職業法官,不含國民法官」、「大法官所稱的一致決究竟指所有判決的一致決、死刑的一致決或訴訟程序一致決,未明確解釋。」
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吳巡龍表示:「憲判字一致決的要求,會造成任一職業法官不判死,即推翻國民法官法庭決定之情形,應修法規範限於『明顯錯誤』,方能推翻國民法官之量刑決定。」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李進榮呼應:「若在國民法官案件中要求一致決,可能發生一位地院職業法官反對而無法判死,或案件上訴時,一位高院職業法官反對不能判死而被撤銷的情形,違背民主精神。」
另外就受刑能力的部分,最高檢察署檢察官劉建志建議「受刑能力問題,應由受刑人方提出異議,而非一概依職權調查,受刑人並應負起舉證責任」。
中央警察大學教授林裕順表示:「在要求鑑定人鑑定受刑能力時,不能要求渠等回答最終問題,而應就『有限資料』回答『限縮問題』。」
中央大學教授溫祖德指出:「在法制建構上,有4個重點,包含:檢討受刑能力的鑑定制度、由受刑人負擔聲請義務、賦予被告司法審查機會、確保司法審查之正當法律程序。」
由於這次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判處死刑先後設下三項檢視標準,分別是情節最嚴重犯行、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以及對於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之保障,若違反其一,均不得判處死刑,因此最高檢察署依憲判意旨,就一審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所需的條件,製作「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表」,供一審檢察官辦理求處死刑案件檢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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