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未生效 救濟不適用 釋憲不應該

行政院昨召開記者會,圖為院長卓榮泰(中)、副院長鄭麗君(左)、祕書長龔明鑫(右)。(陳君瑋攝)
行政院昨召開記者會,圖為院長卓榮泰(中)、副院長鄭麗君(左)、祕書長龔明鑫(右)。(陳君瑋攝)

行政院針對《憲法訴訟法》修法提覆議案,行政院政委林明昕援用《民事訴訟法》的將來給付之訴案提到,若覆議未果,也可能會提預防性權利救濟。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法律學者桂宏誠質疑,沒有生效的法律不能事先做釋憲判決,難道「預防性權利救濟」是要救濟行政院的執政權嗎?律師葉慶元強調,不應援引《民事訴訟法》作為憲法的案例,預防性權利救濟在本案沒有適用空間。

桂宏誠表示,所謂「預防性權利救濟」,一般講的是有人的權利受到侵害,而《憲訴法》提高門檻,這會造成誰的權利受害?救濟是有人的權益受到損害,而必須回復,例如行政救濟,是受到公權力的侵害,經過訴願和行政訴訟,稱為行政救濟制度,難道「預防性權利救濟」是要救濟行政院的執政權嗎?

桂宏誠強調,「還沒有法律,還沒有人權利受害」,釋憲其實也是不應該的,例如之前的國會改革法案釋憲,除了立法院3分之1聲請合憲外,其他都不符合法律程序,因為沒有任何人執行,也沒有任何人權利受到侵害,現在又有救濟的概念。

葉慶元表示,憲法上的救濟是要有具體案件,才能聲請憲法訴訟,但是,若可以預見法律通過時,對權利造成影響,就可以預先提出,不過本案《憲訴法》提高門檻,影響是司法院的運作,跟行政院並沒有關係,行政院沒有任何可預見的侵害,預防性權利救濟在本案根本沒有適用的空間。

葉慶元認為,預防性權利救濟類似於《憲法訴訟法》假處分概念,是避免緊急重大危難,可以由憲法法院作成暫時處分,不應援引民事訴訟法概念。但現在是因為賴清德總統提名不當的大法官人選,連民進黨團都不埋單,才沒有大法官來審判,總統和行政院才是造成憲法法院無法運作的結果,不能倒果為因,不能主張因為提名不當而導致不足法律人數而有憲政危機。

葉慶元認為,主張對方有過失前,自己不能有過失,請求賠償應有乾淨之手,行政院跟總統此兩個憲政機關,明顯才是造成憲政僵局的原因,不能因此提起預防性權利救濟,而權利救濟的前提在於有權利,行政院非公法人,並沒有權利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