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隊艦艇機師騎重機酒駕 懲戒法院判降一級改敘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東部地區機動海巡隊莊姓艦艇機師,去年在台南市酒後騎乘重機,在高雄市遭警攔查,酒測值高達每公升0.94毫克。懲戒法院判決莊男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判決指出,莊男任職於海洋委員會南部地區機動海巡隊期間,於民國113年2月1日晚間7時30分許,在台南市金華路某餐廳飲用高粱酒及啤酒後,駕駛重型機車上路,嗣於翌日凌晨1時2分許,行經高雄市茄萣區二仁溪橋南端南下車道時,經警攔查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檢測達每公升0.94毫克(0.25毫克以上者構成犯罪)。

莊男在檢警偵訊時坦承不諱,橋頭地檢署依公共危險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橋頭地方法院橋頭簡易庭判處莊男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台幣2萬元。莊男未上訴而確定。

海洋委員會將莊男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為,莊男行為時為海巡署艦隊分署的艦艇機師,竟未遵守政府喝酒不開車禁令,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尊重與執行職務的信賴,並嚴重損害政府機關信譽,判決莊男降一級改敘。可上訴。

按《公務員懲戒法》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編輯:秦穎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