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優先 中央及地方攜手合作 旅館、觀光旅館等開發行為環評分工
【民眾網黃楸玲/台北報導】
為健全環評審查制度以提升政府治理效能,環境部強化與地方政府分工合作辦理環評案件審查及監督,於113年10月9日預告修正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附表1及第19條附表2,除納入小水力開發行為之管轄權分工,並務實考量漁港、學校、旅館、太陽光電等部分開發行為特性及對環境影響,調整其環評審查、監督權責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環境部針對外界關心環境部將旅館、觀光旅館開發行為改由地方政府管轄,質疑地方政府環評審查情形,表示本次修正主要考量旅館、觀光旅館開發行為多屬地區性中、小型開發行為,影響特性相似具共通性環境議題,統一由地方政府管轄,能促使區域性案件之環評審查基準具一致性,並通盤納入周邊整體環境負荷,確保環境保護、區域在地發展能兼籌並顧。
環評法第2條明訂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環境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明確賦予地方政府環評審查及監督權責,環境部與地方政府為夥伴關係,為增加地方政府環評實務經驗,提升辦理能力,環境部定期與地方交流,除辦理環評審查、監督業務交流會、法規講習,共同促進提升環評職能與人才培育外,並透過考評制度,督導地方持續精進環評業務。
本次修正草案業與地方政府環保機關研商並取得共識,除少數縣市擔心執行人力量能不足外,絕大多數縣市皆表示同意,環境部期許中央及地方合作,積極以環境保護優先,達成永續發展之目的。
本次預告修正相關資料已公開於行政院眾開講平臺,歡迎各界於預告期間屆止(113年12月10日)前提供意見或修正建議,預告期滿後,環境部將辦理後續法制作業程序,相關管轄權移轉預計於11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