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延至2031年實施 藍營提農業權補償入法受挫
原訂明(2025)年4月底上路的《國土計畫法》,今天(31日)在朝野立委都要求展延下,三讀通過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從原定延後4年,改為延後10年、也就是直到2031年4月30日才會全面實施。此外,國民黨立委原本要求增訂第32條之1「農業權補償」條文,最後則未獲入法。
現行國土空間分成三大類,包括《都市計畫法》管制都市土地、《國家公園法》管制國家公園土地,以及《區域計畫法》管制「非都市土地」。為避免不適宜發展的地區遭人開發誤用,立院在104年12月18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將國土分為國土保育、海洋資源、農業發展及城鄉發展等四大功能分區,原本預定在明(114)年4月30日前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但截至目前為止還有桃園市、南投縣和雲林縣尚未繳齊,朝野都希望行政院能展延上路時間,等經過充分溝通後再行上路。
今天院會三讀通過的條文,包括第23條明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擬訂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時,得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並視實際需要研擬鄉村地區計畫,納入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得另以附冊方式定之。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應遵循全國國土計畫。國家公園計畫、都市計畫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之部門計畫,應遵循國土計畫。
第35條則指出,包括:1、土石流高潛勢地區;2、嚴重山崩地滑地區;3、嚴重地層下陷地區;4、流域有生態環境劣化或安全之虞地區;5、生態環境已嚴重破壞退化地區;6、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之地區。前項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公告及廢止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國土復育促進地區之劃定機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決定,協調不成時,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45條指出,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本法施行後兩年內,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三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在2031年前,需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至於雲林縣長張麗善11月呼籲在《國土計畫法》修法時,也應該將「農業權」入法,指稱農民承擔過多犧牲,由於《國土法》上路,讓農地發展受限,因此必須對農地進行特別補償。不過招來環團批評,這麼做只會導致實質耕作的青農,無法再取得價格合理的農地來耕作,最終導致「滅農」,並批部分地方政府只以現實利益為考量。農業部則強調現在已經有「對地給付」用來照顧「土地所有權人」;還有「確保糧食安全給付」用來穩定「糧食安全」;其他還包括「生態環境給付」,重申唯有照顧農民、發展農業,才是真正的農業權。內政部則說,農業權不應該和國土計畫混為一談,貿然入法將嚴重破壞國土秩序。而今天的修法最終並未將「農業權補償」入法。(張柏仲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