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展延到2031年前
《國土計畫法》預定明(2025)年4月30日上路,不過朝野立委都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會今(31)日三讀通過《國土計畫法》部分條文。明定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十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也就是展延6年至2031年,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
國土計畫法原預計明年4月底上路,但朝野立委皆提案修法要求展延,立法院會今日處理該案相關條文並三讀通過修正,將國土功能分區圖作業期程再延長6年,由4年改為10年。
三讀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日期,一併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並於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10年內,依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期,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項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起,區域計畫法停止適用。
條文也指出,行政院及中央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合議方式辦理全國國土計畫核定等相關審議,且審議事項涉及原住民族土地者,應有原住民族代表參與。
三讀條文還明定,國土保育地區以外之其他國土功能分區,如有符合國土保育地區之劃設原則者,除應依據各該國土功能分區之使用原則進行管制外,並應按其資源、生態、景觀或災害特性及程度,予以禁止或限制使用。
另條文指出,土石流高潛勢地區、嚴重山崩、地滑地區、其他地質敏感或對國土保育有嚴重影響地區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畫定為國土復育促進地區,進行復育工作,涉及原住民族土地或部落者,應經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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