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長沒了!林姿妙涉貪遭判12年半 國民黨挺到底:支持上訴捍衛清白

記者陳怡潔/台北報導

林姿妙涉貪污,遭判刑12年6個月,且須停職。(圖/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林姿妙涉貪污,遭判刑12年6個月,且須停職。(圖/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林姿妙涉貪污,遭判刑12年6個月,且須停職。(圖/翻攝自林姿妙臉書)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圖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及洗錢防制法特殊洗錢罪,宜蘭地方法院判處合併執行12年6個月,褫奪公權6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林姿妙將停職。對此,國民黨回應,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衛清白,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

國民黨指出,遺憾司法未能還給林姿妙公道,更擔憂林縣長遭遇停職後,既有縣府政策無法順利推動,影響宜蘭發展。本案判決尚未確定,且當事人對於一審判決,認事及用法皆有違誤。並強調,全力支持林姿妙上訴以捍衛清白,望法院明察,以維法制。

林姿妙今天親自出庭聽判,會後表示,自己實實在在,沒有做壞事「我無罪」,監聽譯文也錯誤,為什麼還被判這麼重?非常難過,她簡單做人、認真做事,更批台灣司法已經被政治綁架。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78條規定,縣長被依「貪污治罪條例」起訴,並於一審被判有罪將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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