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富商不當接觸遭撤職 石木欽退休退養金少60%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與富商不當接觸,最高行政法院判石木欽退休金及退養金減少60%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見圖)與富商不當接觸,最高行政法院判石木欽退休金及退養金減少60%確定。(本報資料照片)

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他因此遭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60%,並須繳還溢領的款項,他不服提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處分,最高行政法院認為,銓敘部及司法院、台灣高等法院的處分沒有違法,9日判石木欽敗訴確定。

石木欽之前擔任台灣高等法院法官兼院長,他在2017年12月20日自願退休生效,但因他在退休當天再任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更名為懲戒法院)委員長,同日起停止發放月退休金。

不過,石木欽因為在職期間與富商有不當接觸的違失行為,遭懲戒法院判決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確定,銓敘部依《法官法》規定,審定石木欽月退休金及退養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都應溯自2017年12月20日的退休生效日起,自始減少60%。

司法院依銓敘部的重新審定在2022年9月30日處分,重新計算石木欽月退養金,並請他繳還溢領退養金,高等法院也處分請石木欽繳還溢領的舊制月退休金及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石認為已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且對相關處分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遭北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

石不服提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已退休且「已領取」退休給與的剝奪、減少及追繳部分,是為促使法官恪盡其清廉自持的義務,具有明顯優於信賴保護的極為重要公益性目的之立法考量,與法治國原則尚無違背,是法律所允許,處分追溯減少石的退休金及退養金沒有違法,判決駁回石的請求,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