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提憲訴法覆議 越權違憲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修正《選罷法》、《財政收支劃分法》及《憲法訴訟法》3法,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窒礙難行,表態尋求救濟;其中,《憲訴法》三讀條文已送達行政院,行政院確定將以覆議因應,預計在本周四於行政院會通過覆議案。

行政院似乎是要採行如國會改革法案的「行政救濟模式」,先提出覆議,在覆議被立法院否決後,接著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但就法論法,該公權利之行使卻有諸多可加商榷的餘地。

「否決權」是總統制國家的特徵之一,我國一般皆視為半總統制或準總統制國家,甚至可說是「偏於內閣制的總統制」國家;即是行使「五權分立國家」。就因是五權分立,該司法權之獨立行使乃是貫徹憲政主義的表徵之一。因之,對於《選罷法》、《財劃法》等根本不涉憲法規範事項,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覆議,自屬合憲行為;唯就《憲訴法》之修正案如亦由行政院逕向立法院提出「窒礙難行」之覆議,應屬實質越權之違憲行為。

此可由下列三個層面說明之:一是行政院對《憲訴法》並無提案權。係因《憲訴法》為程序法,而非實體法,權限畫分下將該程序法責由司法院為主管機關,或稱法案提案機關。此由民國107年《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修正案,以至民國112年《憲訴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等二次修正皆由司法院提案,可資說明行政院如稱該修正案公布後其有「窒礙難行」之處,應屬事實無據,強辭奪理。

二是五權分立下,司法權行使不容行政院僭越,行政院在司法院尚可全權行使法定權力之衡平時期,如為司法院訴說該修正案有妨礙權力行使之虞,不僅是紊亂憲政,且是威權政治的行徑。

三是行政院如真不受限而就任何法律皆可行使欠缺制約的覆議權,一旦覆議不可決而失敗,是否行政院長可負起政治責任,即行接受或辭職?

上次國會改革法案行政院覆議失敗後,依《憲法增修條文》條款規定:「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但行政院長不僅不接受該決議,尚且向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以阻卻法案之即行生效和盡速判決違憲。行政院此種欠缺憲政主義思考的行為,係當前國家推動法治教育最不好的示範。

行政院既主張自己是憲政秩序的捍衛者,就不該盡做些完全欠缺憲政主義基本素養的違憲行為,從而根本動搖國家憲政秩序。

行政院對《憲訴法》修正案的覆議權應是不存在的,行政院最可行的作為就是依法副署將由總統明令公布之法律案,促使憲政秩序確實正常運作,而不至另起不必要的憲政危機。(作者為國立台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