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刑提釋憲 楊蕙如開庭不認罪

台灣高等法院29日開庭審理「卡神」楊蕙如(見圖)與蔡福明2018年指揮網軍,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一案。(趙雙傑攝)
台灣高等法院29日開庭審理「卡神」楊蕙如(見圖)與蔡福明2018年指揮網軍,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一案。(趙雙傑攝)

楊蕙如與蔡福明2018年指揮網軍,在「關西機場事件」,侮辱外交部大阪辦事處及公務員,兩人被依《刑法》140條「侮辱職務罪」各判刑5月定讞後。經提釋憲,憲法法庭5月24日判決廢棄並發回台灣高等法院,高院29日下午首次開庭審理,楊、蔡2人都否認犯罪。

2018年9月4日強颱「燕子」重創日本關西,9月6日PTT網站有網友先貼文批駐日代表處沒協助的文章,不久有另篇「大阪空港疏散事件相關資訊」的爆卦文,文中替時任駐日代表謝長廷說項,批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爛到該死的地步,一群垃圾的老油條,講難聽一點叫黨國餘孽,以上資訊歡迎轉發」。後來被查出挺謝、批大阪辦事處的文章是楊蕙如下線蔡福明所寫,兩人經檢方起訴被判刑定讞後,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認為,人民對政府機關及其職務,包括法令政策制定及各項公務執行的異議、質疑、批評等意見及評價,本即具有監督施政、促進民主的重要功能,此等不涉事實真偽的意見及評價,例如人民抽象咒罵特定政府機關之職務行使,縱其使用語言刻薄粗俗或顯屬發洩情緒者,應認仍屬質疑或批評公權力的言論,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

公然侮辱職務的言論,難以想像會對公務執行產生明顯、立即的妨害。侮辱職務罪是以刑罰處罰此等言論,也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有違,已侵害《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核心,自判決宣示日起,失其效力,並廢棄楊蕙如案確定判決發回高院。

高院29日首開庭審理,法官傳訊楊、蔡出庭,兩人均否認犯罪。楊蕙如表示,原審判決有罪部分,她認為無罪;原審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則不上訴。蔡福明的辯解則說,同楊蕙如所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