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停審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 高院:關鍵法條有疑慮將聲請釋憲

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在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及加班費,一審被依《貪污治罪條例》判刑7年4個月、褫奪公權4年,目前停職中,案件上訴後由高等法院審理。高院合議庭認定此案有違憲疑慮,2日裁定停審,並將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高院承審法官指出,本案關鍵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針對立委聘用公費助理及相關編列費用規定,違反法規範的明確性原則,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

高院表示,多年來地方民意代表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做出的判決共有200餘筆,但以立委身分涉及此問題而被判有罪者,高虹安案是首件,因此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而在審判實務上,法院針對地方民意代表進行判決時,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委,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及性質是否相同,但高院認定這部分仍有疑義。

高院也提及,《立法院組織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也有疑問。

高院補充,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露,而全國最具規模、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與預算研析資源的立法院,也難以確定此法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高院認為,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導致難以預見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因此,合議庭決定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回顧高虹安案,最早是由北檢在2023年8月時,認定高虹安以虛報、浮報助理薪水與加班費至預算上限,詐領金額達46萬元,並起訴高虹安與4名助理。台北地院去(2024)年7月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判刑;二審11月於高院首度開庭,今日做出停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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