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貪污案有望脫罪 高院:法律違憲停審聲請釋憲
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汙助理費案去年7月26日一審遭依《貪汙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高虹安遭停職後上訴二審後,高院合議庭認為,全案是依《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對於助理費規定判高虹安有罪,但此法違憲,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聲請憲法庭大法官裁判,高虹安案即日起高院停職審理,直到憲法法庭做出裁定或判決。
由於目前憲法法庭有《憲訴法》新舊法爭議及大法官不足額問題,短期內恐無法有結果,但仍對高虹安有利,可以暫停審理,但若憲法法庭遲未判決,高虹安仍是會因一審貪污有罪而無法復職。
高院指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 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高院合議庭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2日)裁定停止高虹安案審理。
高院聲請理由如下: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 200 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 32 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 6 條之制度
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紛爭與訟累。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撰寫 2 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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