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法政院提覆議 將呈請總統核可
立法院會去年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覆議案,預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相關修法是以立法凌駕司法、癱瘓憲法法庭運作,窒礙難行。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院會中說,此案經研議後,其中憲法訴訟法第30條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憲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民眾尋求救濟或是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針對第四條修正條文,卓榮泰說,此條文對於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至於95條規定,他表示,此條文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欠缺過渡條款。
立法院去年12月20日三讀修正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規定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2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此外,此次修法也規定,審理案件時,迴避的大法官人數超過7人以上時,未迴避的大法官應全體參與評議,經四分之三以上同意始得作成判決或裁定;未迴避的大法官人數低於7人時,不得審理案件。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