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扯謊違反《公選法》判刑1年 南韓最大在野黨魁李在明:會上訴

李在明因違反《公職選舉法》被判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翻攝自臉書@이재명의 페이지 )
李在明因違反《公職選舉法》被判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翻攝自臉書@이재명의 페이지 )

南韓最大在野黨「共同民主黨」黨魁李在明,涉嫌擔任城南市長時在弊案包庇業者,為當選總統扯謊撇清上述業者與下屬的關係,被檢方以違反《公職選舉法》起訴。如今,南韓法院一審宣判,李在明被判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

據《韓聯社》報導,首爾中央地方法院刑事合議庭今(15日)對於李在明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案,判處李在明1年有期徒刑、緩刑2年;法庭認為李利用媒體的巨大影響力操弄選情,犯罪情節嚴重。李在明庭審結束後接受媒體訪問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將提起上訴。若終審裁定維持該判決,李在明將隨即喪失議員資格,也不能代表共同民主黨參選總統。

李在明涉嫌在過去擔任京畿道城南市長時,涉嫌在盆唐區柏峴洞都更時包庇某特定業者,2021年代表黨內競選總統,出面發言撇清與上述業者與下屬之關係。檢方認為李在明當時為了能夠順利當選總統,不惜在媒體專訪和國政監察時說謊,涉嫌違反《公職選舉法》,因此於2022年9月以違反《公職選舉法》起訴李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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