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佳濱改排「釘孤枝」妨害司法公正?專報 司法院、法務部先給答案了

民眾黨號召支持者11日上街「釘孤枝」抗議司法不公。(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黨號召支持者11日上街「釘孤枝」抗議司法不公。(本報資料照片)

民眾黨號召支持者11日上街「釘孤枝」抗議司法不公,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民進黨召委鍾佳濱昨晚變更下周一議程,改為「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專案報告,遭再也質疑是在恐嚇小草。不過,繼司法院報告指號召民眾上街,應受憲法集會保障,打臉鍾佳濱後,法務部報告也表示,尊重集遊自由,若涉刑責應視個案而定。

司法院書面報告指出,「號召 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除有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相關法律之 情形外,應受憲法集會自由權之保障。司法院也點出,現有立委修正刑法,並提出「妨害司法公正罪」,但若只是「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沒有進而對特定司法人員等具體對象為犯罪或關說等行為之情形,就與「妨害司法公正罪」構成要件不合。

另法務部書面報告中首先貼出法條,說明了關於現行犯定義,並指出,憲法第14條規定人民有集會自由,與憲法第11條規定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自由,同屬表現自由範疇,為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

法務部表示,為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集會、遊行應依集會遊行法之相關規定辦理,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法務部予以尊重。但集會遊行中,因個案具體狀況,如有妨害公務、秩序或言語、暴力攻擊執法人員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包括「妨害公務罪」、「聚眾妨害公務罪」、「聚眾不解散罪」、「眾施強暴脅迫罪」、「煽惑他人犯罪或違法抗命罪」、「不遵從解散及制止命令之罪」等。

法務部指出,有關號召民眾上街對抗司法審判者是否為妨害司法公正罪之現行犯,法務部對於符合集會遊行法所辦理之集會遊行,基於對於表意自由之保障,均予以尊重,集會遊行中是否涉及相關刑事責任,仍應視具體個案,視號召之內容是否涉及恐嚇內容、煽惑他人犯罪、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命命,號召者有無強暴脅迫之意圖、是否已聚眾,是否經命令解散而不解散、是否已構成恐嚇、妨害名譽、妨害公務、侮辱公務員等相關法律之構成要件後,再視相關行為是否構成刑事訴訟法第88條第2項、第3項所定之現行犯或準現行犯判斷。

國民黨立委林沛祥說,對抗獨裁、理解獨裁、成為獨裁已經成為鍾佳濱的作為表現,鍾佳濱曾是出聲反抗「箝制言論自由」的悍將,沒想到2025年,卻要把上街頭表達意見的一般民眾,說是罪犯要逮捕。民進黨不呼籲追查88會館的通緝犯,反而轉過來恐嚇一般民眾、出席民代,說這些人都是現行犯,更近一步體現這次「釘孤枝」上街頭的正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