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旅外返台才繳健保費「爽用資源」掰囉! 健保取消停復保規定今起生效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圖/資料照片,圖源:台灣好新聞編輯部拍攝)
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圖/資料照片,圖源:台灣好新聞編輯部拍攝)


我國全民健康保險原本停復保制度,只要出國超過半年可辦理停保,等到回國再辦理復保即可。不過有部分長期旅居國外的國人利用相關規定,在返台探親時復保健保,然後在台進行健檢,或進行在國外得需花鉅額醫療費才能治療的手術、療程,長期為人詬病。不過有位長期旅外的國人李小姐,因不甘短期返國要繳健保費,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而憲法法庭判決指出,《健保法》施行細則規定沒有法律明確授權,就逕行規範健保停復保等重要權利義務事項,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條文自判決公告後2年失效,因此健保取消停復保規定自今(23)日正式生效。

行政院衛福部中央健康保險署表示,全民健保屬強制性之社會保險,依社會互助、風險分攤之意旨,凡國人符合保險資格者,即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之義務,不論其是否就醫或有無使用健保醫療資源而有不同。爰此,衛生福利部於今天(2024年12月23日)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施行細則,取消健保停復保相關規定。

健保署表示,配合本次施行細則規定修正,自2024年12月23日起,即不再受理停保申請案件。國人只要設有戶籍,均應持續加保及繳納保險費,如在國外發生不可預期緊急傷病或緊急分娩,可於當地醫療院所就醫,再檢具書據向健保署各分區業務組申請核退自墊醫療費用。另,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凡2024年12月22日(含)以前,已辦理停保之民眾,當次出國達6個月以上者,該次停保持續有效至返國入境日辦理復保;若出國未達6個月,應註銷該次停保,且需補繳暫停繳費期間的健保費。

健保署強調,取消停復保規定後,符合加保資格者都應依適法身分辦理加保,加保後健保署每月寄送繳款單至投保單位,由投保單位持單繳費。至於以第6類身分在公所加保之民眾,健保署會寄送繳款單至被保險人之通訊地址,並請於期限內持單繳納。另外,居住國外之民眾,建議可優先選擇「轉帳代繳」,申辦以存款帳戶或信用卡自動扣繳保險費,也可以申請電子繳款單,由健保署寄送繳款單至指定的電子信箱,民眾於收到電子繳款單後,選擇以信用卡、活期帳戶或行動支付(一卡通MONEY、街口支付、台灣PAY)等多元方式繳納保險費,方便又省時。

健保署為利民眾瞭解停復保規定變革,提供相關問答集、宣導單張及懶人包等資料放置全球資訊網/重要政策/停復保規定變革專區(https://www.nhi.gov.tw/ch/cp-17713-e61af-3873-1.html)供民眾參考,並同步發函及電子郵件等方式,通知投保單位及目前停保中的保險對象知悉,請民眾依規定辦理健保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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