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彥翔輪胎行縱火「燒死8至親」逃死 法院︰自首有悔意

[FTNN新聞網]記者蕭廷芬/綜合報導

案發時間111年6月15日的新竹市「正義輪胎行」縱火案,兇嫌陳彥翔因跟父母爆發衝突,竟縱火點燃家中輪胎行,致使他三名子女、妻子、母親、大嫂、妹妹,還有一歲大的姪女,共四名大人、四名小孩葬身火海。今(11)日二審結果出爐,台灣高等法院審酌陳彥翔犯後有哭求警員、顯露自責情緒等,認定為真實自首,依法予以減刑,將一審死刑判決撤銷,改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縱火案。(圖/翻攝自《記者報料網》)
新竹市「正義輪胎行」縱火案。(圖/翻攝自《記者報料網》)

本案為憲法法庭於113年憲判字第8號針對死刑作出釋憲判決後,首宗一審宣告死刑並經二審審理後宣判的案件。二審台灣高等法院發言人王屏夏指出,合議庭考量陳男縱火殺害父母及家人,行為具有具有倫理上特別可非難,且手段殘酷,屬於最嚴重之犯罪,已達科處死刑程度。但依卷證資料,陳男在犯罪自首時,顯露懊悔、自責等情緒反應,認為自首屬於真實自首,並非基於減刑或其他特殊目的而為,因此依照刑法第62條自首減刑規定,減輕其刑,量處無期徒刑,本件可上訴。

另依照台灣高等法院新聞資料,陳男在案發當晚與父親爭執後,縱火燒家並揚言與父母同歸於盡,顯示他有預謀計畫,即有殺害父母的直接故意。不過,陳男於案發前與其他家人並無衝突,且深愛妻子和子女,查無殺害其餘被害家人的犯罪動機,因此他對其他家人的死亡並非直接故意。

此外,根據台大醫院鑑定結果顯示,陳男面對衝突採「外在責任歸因模式」,他因跟父母爭執,而長期累積情緒、壓力,又無法搬離,有時因較為衝動、魯莽,甚至不惜採取玉石俱焚的激烈手段。再者,依據現場警員證述以及密錄器畫面、110報案錄音譯文等,陳男在警員獲報到達現場時即主動向警員稱「我縱的火,趕快啦」,並哭求警員趕快救火、救屋內的妻小等家人,警員才立即逮捕陳男,加快後續案件偵辦。

合議庭審酌,陳男並不是只顧自首減刑,坐視被害人的生命損害,也不是迫於情勢,而不得不供承犯罪事實,難認他屬於「狡黠陰暴」而自首之人,並參酌被害人、被害人家屬的意見,綜合判斷後,判決無期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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