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輪胎行縱火釀8死 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徒刑
新竹市一家輪胎行去年6月中旬遭業者小兒子陳男縱火釀8死案,新竹地方法院去年一審判陳彥翔死刑、褫奪公權終身。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周三(11日)宣判,改判無期徒刑。據了解,而這也是大法官對於死刑存廢採「有條件廢死」後,首例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案件。
據判決書指,新竹市某輪胎行陳家么子於2022年6月15日晚間與同住父母發生口角衝突,竟憤而外出購買20公升汽油,返家後又與父親發生激烈爭吵,陳男將所購得汽油全數潑灑於1樓各處,陳男涉嫌用打火機引燃衛生紙往汽油潑處投擲,瞬間引燃火勢。火勢造成的濃煙與猛烈火勢,當場將母親、太太、妹妹等8人嗆暈後遭烈火燒灼死亡,僅有人在1樓的父親及陳男逃過一刦。
警方獲報抵達輪胎行後,因見陳男身上散發汽油味且滯留現場及情緒失控,被警方當場以放火罪準現行犯逮捕,上銬送至台大醫院新竹分院急救。新竹地檢署蒐集相關事證,陳男出院後,檢察官偵訊後,向新竹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全案經新竹地檢署偵查終結,認為陳男已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人未遂等罪嫌,並認定陳彥翔屬直接故意縱火致家人於死地,犯罪手法殘酷、泯滅天良、已達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稱情節最重大之犯罪,已無教化之可能,向法院求處死刑。
新竹地方法院一審法官認為,陳彥翔潑汽油放火燒燬住宅,造成其同住家屬包含4名幼童在內共8人死亡,其父則及時逃出而倖免於難,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殺害兒童、殺人、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等罪,事證明確。合議庭考量被告手段殘酷,認如量處無期徒或較輕之有期徒刑刑度與被告之主客觀犯罪情節的比例不相符合,認為有剝奪被告之生命,使被告永久與社會隔離之必要,量處被告死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陳男否認殺人,稱潑汽油及點火是要父母理他,但死者家屬哭求法官,維持一審死刑判決。二審高等法院審理期間,陳男仍否認自己有殺人動機,還抱怨父母對他和他的妻子有不公平待遇,他當時在氣頭上,不知道自己為何會去買汽油。二審開庭時陳男強調,當時他有向警方求救,但是被壓制,發生慘劇他也無法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