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兩雄頻率糾紛纏訟多年 高等法院仍判台灣大應賠

台灣大哥大(3045)與遠傳電信(4904)分別於2024年12月31日晚間公告,台灣大哥大與遠傳有關C1及C4頻率賠償訴訟更二審說明,高等法院更二審還是判決台灣大哥大應賠償遠傳損失。台灣大哥大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遠傳表示,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2014年NCC釋出4G頻譜,台灣大與遠傳相互標得對方2G仍使用的頻率頻段(C1、C4),雙方原協議繳回,遠傳控告台灣大未依協議提前繳回,影響後續4G佈建及商業利益。業界分析,頻段本身為有限資源,具有高商業價值,因此糾紛的經濟影響巨大。

台灣大公告,本公司與遠傳有關1715.1-1721.3/1810.1-1816.3 MHz(C1頻率)及1748.7-1754.9/1843.7-1849.9 MHz(下稱C4頻率)賠償訴訟,遠傳請求台灣大給付10.058億元及利息案,案經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更一審、最高法院判決後(判決內容詳本公司105/5/23、107/1/17、108/6/12、109/8/20、112/6/14發布之重大訊息);由高等法院更二審審理中。

台灣大公告,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原判決關於駁回遠傳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並除確定部分外)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台灣大應給付遠傳7.209億元及利息,其餘上訴駁回。反訴原告(台灣大)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台灣大負擔百分之七十二,餘由遠傳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所命給付部分,於遠傳以2.4億元為台灣大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台灣大以7.209億元為遠傳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台灣大表示,對公司財務、業務無不利影響,針對不利於本公司部分,將於收到判決書後與律師研議。

遠傳也公告,台灣大自民國104年5月起,違約占用由遠傳在4G競標程序中標得的頻率,遠傳遂於105年7月28日起訴,請求台灣大即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申請繳回上行1748.7-1754.9、下行1843.7-1849.9MHz頻率(下稱C4),停止使用上行1715.1-1721.3、下行1810.1-1816.3MHz頻率(下稱C1),以及請求損害賠償。

遠傳指出,案經臺北地院、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判決、高等法院更一審判決,最高法院110年台上字第1407號判決,原判決關於(一)駁回上訴人遠傳請求被上訴人台灣大給付7.63億元及相關利息之上訴;(二)命被上訴人台灣大給付、駁回其反訴,暨各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遠傳表示,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二字第87號判決,一、原判決駁回上訴人(即遠傳電信)後開第二項之訴及該部份假執行聲請暨訴訟費用之裁判,除確定部份外均廢棄。二、上開廢棄部份,被上訴人(即台灣大)應給付上訴人7.209億元,及自民國104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餘上訴駁回。

遠傳表示,反訴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二審除確定部份外,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百分之二十八,餘由被上訴人負擔。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本判決命給付部份,於上訴人以2.4億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上訴人以7.209億元為上訴人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遠傳表示,本案對本公司暫不會造成重大影響,待收到法院判決書後再行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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