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7個月政院再提覆議 賴政府再創憲政新紀錄

行政院會2日通過針對憲法訴訟法提出移請立法院覆議,為憲政史上行政院第15次提出覆議案。記者邱德祥/攝影
行政院會2日通過針對憲法訴訟法提出移請立法院覆議,為憲政史上行政院第15次提出覆議案。記者邱德祥/攝影

行政院會2日通過針對憲法訴訟法提出移請立法院覆議,為憲政史上行政院第15次提出覆議案。距離行政院於去年6月為國會改革法案提出覆議差4天就滿7個月時間;相較於過去在馬政府任內,行政院也曾在相隔7個月又11天分別為了「會計法」及「地政士法」提出覆議,賴政府再創憲政紀錄。

過去14次覆議案,其中有7次覆議成功、4次失敗、2次時局混亂未處理,另有1次是行政院撤回。國民政府遷台前,行政院曾在1948年針對「省政府組織法修正案」及「臨時財產稅條例」,不過因國共內戰情勢混亂,2項覆議案都沒有結果。

2000年政黨輪替後,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在朝小野大的朝野關係下,曾在閣揆游錫堃、張俊雄任內4次提出覆議案,包含「財政收支劃分法」、「公民投票法」、「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農會法」及「漁會法」等,僅有財劃法覆議成功,後3案則維持原決議。

2002年2月國民黨推動修改「財政收支劃分法」,主張中央統籌分配稅款從1500億元提升到3000億元,行政院認為將造成中央政府總預算失衡,提出覆議,最後在表決當天,由於國、親陣營出現立委跑票,造成反對票未達1/2立委門檻,使覆議成功,行政院於3個月後提出政院版修法。

馬政府上任後,2013年6月立法院修訂「會計法第99-1條」將行政首長特別費除罪化範圍,擴及民代及大專院校教職員支用政府補助研究經費的報支、核銷。不過因條文漏字誤差,由行政院提出覆議成功,撤銷原條文;隔年1月立法院通過「地政士法第51條之1」修法,放寬對地政士不實登錄之處罰規定,行政院認為將導致有損實價登錄政策,提出覆議,在多數國民黨立委支持下表決通過推翻原案。此兩項覆議案政院提出的時間相差7個月又11天。

賴政府上任後,藍白積極推動國會改革法案,去年5月底三讀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刑法部分條文等案,行政院以窒礙為由在6月6日提出覆議,立法院在6月21日投票否決覆議案,不過執政黨隨即訴諸釋憲,距離這次政院對憲訴法提出覆議,差4天就滿7個月。

據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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