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專家:公投沒權利解散國會

立法院會日前三讀通過修正《憲訴法》、《選罷法》及《財劃法》3大案,行政院認為窒礙難行2日正式提出覆議,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提出公投解散國會,對此,民主文教基金會董事長桂宏誠直指,根本沒有這個說法,也沒有這個道理或理論。解散國會與否不是「公民投票法」所賦予的權利。

柯建銘4日也引用大法官釋字645號解釋,指出立法院可提公投,符合憲法主權在民與人民有創制、複決權,民意最重要,修憲就要公投,解散國會是更小的事情,對此,桂宏誠說,這本不是所謂舉輕明重或舉重明輕的道理,這是行為規範,幾乎是用在刑事法中,與組織性質或賦予權利等政治程序完全是兩回事。

桂宏誠強調,解散立院唯一途徑是循《憲法》架構,也就是先對行政院提不信任案,再經總統核可解散立法院,柯建銘說法只是擴張解釋大法官645號,公投法沒有規定能解散國會,也不符合政治理論。

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高思博指出,公投是對事不是對人,要對人就應走罷免途徑。解散國會很清楚是行政與立法互動下造成的結果,請問公投要怎樣才算可以解散國會?高思博也指,解散國會也會連動內閣,也就是連行政院內閣都要下台,解散國會的同時也要解散政府,沒有只解散一邊的道理,且若公投同時解散政府與國會,憑什麼總統可以豁免?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解散國會有《憲法》明文規定的程序,不包括公投,公投不能改變憲法,除非修改《憲法》,要有立法院4分之3提案,目前我國公民投票法所規定的公民投票,效力最多也只有法律位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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