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查出五里長具中國籍遭指政治清算鬥爭 重申:完全依法行政

內政部日前查出五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主管機關依法辦理,遭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是政治清算鬥爭。內政部今天(5日)表示,依《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都應放棄,無關鬥爭,完全依法行政。

內政部日前查出五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主管機關依法辦理,遭民眾黨立委黃國昌質疑是政治清算鬥爭。內政部5日表示,依國籍法規定,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都應放棄,無關鬥爭,完全依法行政。(中央社資料照)
內政部日前查出五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主管機關依法辦理。(中央社資料照)

具陸配身分的前南投縣議員史雪燕日前遭內政部以違反《國籍法》解除議員公職。內政部2日指出,查核完議員與里長等民代身分後,發現五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已去函主管機關區公所,須按照國籍法與戶籍法規定辦理。

民眾黨代理黨主席黃國昌質疑,民進黨政府官員前後說法不同,目的不是要搞兩國論,只是要搞國內政治清算鬥爭。

內政部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行政院以民國112年5月24日院台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自81年公布施行至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是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

內政部說,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居住台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內政部表示,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中華民國國民、公民的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內政部強調,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就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民選公職應在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並於就職日一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也已在98年及113年二度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在人員就職前告知此事。

內政部說,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國籍,都應放棄;因此,內政部在發現民選公職人員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去函提醒權責機關應依《國籍法》辦理,完全是依法行政,貫徹法治精神,無關清算鬥爭,更與外界所稱兩國論毫無關聯。

內政部表示,大陸地區人民經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台灣人民身分後,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在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都應依《國籍法》第20條辦理解職。

《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鄉鎮市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直轄市政府、縣政府;村里長由鄉鎮市區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公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