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清算鬥爭?內政部:這是「依法行政」 、絕非搞「兩國論」

[FTNN新聞網]記者陳弘志/台北報導

內政部發現「5名(陸配)里長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去函地方公所按照國籍法規定辦理,遭質疑「是在搞政治清算鬥爭」,內政部今(5)日表示,國民擔任公職者,即肩負國家忠誠義務,國籍法明文規定,指民選公職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1年內,完成放棄並提出佐證資料。內政部完全是依法行政,貫徹法治國精神,無關清算鬥爭,更與外界所稱「兩國論」毫無關聯,並強調「放棄戶籍」絕非「放棄國籍」。

內政部表示,這是依法行政。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圖/內政部)
內政部表示,這是依法行政。圖為內政部長劉世芳。(圖/內政部)

內政部說,行政院之前以112年5月24日院臺法長字第1121023848號函明確指出,兩岸條例自81年公布施行迄今已逾30年,「兩岸互不隸屬」為兩岸現況和既存事實,中國大陸人民與中華民國國民明顯有別。

內政部表示,依憲法第3條規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89年「國籍法」修法已將定義國籍的用詞由「中國人」修正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條第1款也規定,中華民國國民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的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此,中國大陸人民不具中華民國國籍、非屬中華民國國民,過去認為中國大陸人民已具有等同我國國民、公民之解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或不再援用。

內政部強調,基於公務人員與國家恆處於特別緊密的忠誠、信任關係,為避免國人兼具外國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人員情事發生,已於98年3月30日及113年11月12日二次函請各級民意機關及縣市政府於相關人就職前,告知如兼具外國國籍,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簡言之,民選公職人員凡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以外之國籍,均應放棄,而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立場,絕對堅守不會變更。

內政部說明,大陸地區人民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註銷大陸戶口登記,而取得臺灣人民身分後,對方身分既已轉換為中華民國國民,若擔任公職即應遵守國籍法相關規定,於任職、當選後,依法辦理放棄中華民國以外之國籍,對未辦理者,權責機關均應依法辦理解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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