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檢起訴柯文哲!起訴意思是什麼?起訴代表有罪嗎?一定會被判刑嗎?
北檢正式起訴柯文哲!前台北市長、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涉入京華城容積率弊案、政治獻金假帳案,遭羈押逾百日,12月26日北檢召開記者會、公開起訴書說明偵查結果,新聞稿全文指出,將依違背職務收賄等罪起訴柯文哲,向法院求處28年6個月重刑,引發各界關注。究竟起訴意思為何?起訴書是什麼?起訴之後會怎樣?不起訴又會怎樣?Yahoo奇摩新聞編輯室帶你看懂刑事訴訟程序中常見的法律名詞。
起訴意思為何?起訴代表有罪嗎?
根據台灣高等檢察署資料,所謂的起訴,意思是請求「法院」判斷被告有無犯罪並追究刑事責任。台灣高等檢察署指出,起訴可由檢察官或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出,由檢察官提起者,稱為公訴;由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者,稱為自訴。
簡單來說,起訴不代表有罪哦!只是代表案件進入法院由法官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負的刑事責任為何,是法官的責任。
根據「一起讀判決」粉絲專頁所示,實務上,絕大多數的案件都是由檢察官提起公訴。以柯文哲的案件來說,也是由檢察官偵查完案件後,認為被告柯文哲的行為足以構成犯罪,便以起訴書請求法院進行審理的行為。
起訴書是什麼?
當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時,要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64條,起訴書應記載的內容包括:
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住所或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針對證據及所犯法條,「一起讀判決」粉絲專頁有如下解釋:
證據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會逐項記載有哪些證據,及每項證據能證明什麼事情。現行多數起訴書是用表格方式呈現,左欄記載證據的名稱,右欄說明各證據可證明何事。
所犯法條
意指檢察官認為可能構成的罪名,如竊盜、殺人未遂等。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規定,檢察官認定的法條並未拘束法院;換言之,法官審理案件,雖要在起訴事實內加以審理;但法律判斷不受檢察官拘束。舉例來說,檢察官認為是殺人未遂,但法院審理後如認為是傷害罪,可變更起訴法條,判決被告構成傷害罪。
起訴一定會被判刑嗎?
實務上,檢察官有時會具體求刑,表達對犯行嚴重性的評價。例如京華城案中,在法院判決柯文哲有罪前,北檢對柯文哲求處有期徒刑28年6個月。然而,此一作法曾在2012年遭監察院糾正,其認為違反無罪推定原則,造成社會大眾的預斷,容易形成法院壓力,如果後來法院判決結果與檢察官求刑差距太大,反而造成社會對司法的不信任。為此法務部曾通函檢察署勿具體求刑,但2014年即恢復具體求刑。
台南地方法院法官陳志成為文表示,檢察官提起公訴時,只須偵查所得的事證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即可, 至於被告是否確實犯罪,以及應受如何的刑事處罰,則要由法官來決定。法官必須在被告的犯罪事實已達沒有任何合理懷疑存在的確信程度下,才可以判決有罪並決定刑度。因此,起訴並不表示被告一定有罪而會被判刑,法院判決可能無罪,可能比檢察官具體求刑較輕,也有可能更重。
起訴、不起訴是什麼?之後會怎樣?
謹禾法律事務所提及,檢察官偵查後,對被告可能會有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不起訴、緩起訴三種處分。
起訴
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會做出起訴書,向法院提出起訴被告的要求。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案件就會進入法院由法官審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以及應負的刑事責任為何。
簡易判決處刑
檢察官經過偵查,決定起訴時,可以選擇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台南地檢署資料解釋,是指刑事案件不需經過一般的審判程序,而依被告在偵查中的自白或其他現存證據,足以認定被告犯罪,直接由法官以簡單的方式對被告論罪科刑。此時,檢察官會以「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取代起訴書。
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的適用前提,根據謹禾法律事務所資料所示,當被告有承認犯罪或證據已足夠認定犯罪,且犯罪行為輕微,可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的簡易判決。
不起訴
檢察官經偵查,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犯罪時,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根據刑事訴訟法255條,檢察官決定不起訴後,會製作一份書面的「不起訴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並送達給被告。
緩起訴又是什麼?
京華城案中,被告前鼎越開發董事長朱亞虎、威京集團法務經理陳俊源,獲緩起訴處分。讀者朋友或許好奇,緩起訴是何意?謹禾法律事務所解釋,若檢察官經偵查,認為被告雖有犯罪嫌疑,可對其提起公訴;但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3-1條規定,可基於犯罪情節輕微(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與被害人和解、公益等考量,認為暫時不起訴被告較適當時,就會做出「緩起訴處分」。
特別的是,緩起訴通常有附帶條件,例如在指定期間內沒有再故意犯罪,且有遵照檢察官要求應遵守的事項(如:公益捐款、向被害人道歉、繳錢給公庫、義務勞務),那麼檢察官未來就不會再對原犯罪行為起訴。反之,如被告在一定期間內故意犯罪,或未遵守應遵守事項,那麼檢察官可撤銷緩起訴處分,起訴原本的犯罪行為。
起訴後流程是什麼?
那麼,你可能想問,柯文哲被起訴後,接下來程序為何?根據台北地檢署資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台北地檢署會將案卷送至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從「偵查程序」進到了「法院審理」階段。
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大致區分為「準備程序」與「審判程序」,視案件的複雜程度,準備程序可能需要多次開庭;完成準備程序後,法官會定出審判程序期日,並進一步進行證據調查、證人訊問等。在最後一次審判程序終結時,法官就會訂定宣判的期日,到了宣判那天,法庭將公開宣讀判決結果。
值得一提的是,柯文哲在遭起訴前,辯護人在偵查庭開庭時,只能當場記筆記,這使得辯護在偵查階段受限於記憶及手寫筆記的準備。隨著卷證資料進入法院後,被告及其辯護人就有權利聲請閱卷,獲取完整的卷宗資料,這一階段,雙方將可針對檢方起訴柯文哲的事實與理由,展開更加細緻的法律攻防。
撰稿記者:陳昭容
核稿編輯:羅芋宙
參考資料
※從法律追訴權談「告訴」、「公訴」與「自訴」的區別(台灣高等檢察署)
※起訴(台灣高等檢察署)
※《檢察官的起訴書寫些什麼?》(一起讀判決臉書粉絲專頁)
※起訴、不起訴、再行起訴(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進地檢署前必讀:你需要了解的事項!關於地檢署常見問題Q&A(謹禾法律事務所)
※簡易判決處刑(台南地檢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