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 擅離崗哨8分鐘 天兵判拘40日

嘉義地方法院對楊男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嘉義地方法院對楊男判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楊姓男子去年7月間服役於陸軍第5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嘉義補給分庫擔任上等兵,值勤大門衛哨職務時擅自離開衛哨處所8分鐘,與同袍喝酒、聊天,嘉義地方法院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楊男拘役40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向公庫支付3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2024年7月26日負責22時至同日24時的「大門衛哨」勤務,為擔任警戒職務之人,明知應堅守崗位以應付各突發狀況,未獲奉准不可擅離應值勤所在地,卻於當天23時26分許擅自離開衛哨處所,在吸菸區與單位同仁聊天、飲酒,直到同日23時34分許才返回衛哨處所繼續執勤。

楊男擅離執勤職守行為,經陸軍第5地區支援指揮部補給油料庫接獲反映,循線查獲,經憲兵指揮部嘉義憲兵隊移送嘉義地檢署偵辦,楊男坦承犯行,嘉檢依違反《陸海空軍刑法》第35條第1項擅離勤務所在地罪聲請簡易判決。

法官審酌楊男輕忽現役軍人本應重法守紀,竟棄營區安全於不顧,值勤時間竟擅離勤務所在地,影響軍隊紀律及營區安全管控,實屬不該,但考量其犯後態度、沒有任何前科紀錄、素行良好。

法官審理認為,楊男因一時思慮欠周而有犯行,經此教訓後,應知所警惕,無再犯之虞,應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依《陸海空軍刑法》判楊男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又為收預防再犯之效,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付3萬元。此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