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能復職? 林志潔給解答:藍白癱瘓憲法法庭害人害己

即時中心/陳思妤報導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在立委任內涉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7年4月,北檢跟高虹安都提出上訴。不過,高院認為關鍵條文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牴觸憲法,聲請釋憲並於今(2)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不少人疑問高虹安案件是否會被拖延,或是2026可以參選嗎?陽明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特聘教授林志潔一一解答,她也直言,憲法法庭攸關民眾權益,被藍白亂修法到一個癱瘓的情況,若最後無法來受理高虹安的案件,也是害人害己了!

高院表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爰依《憲法訴訟法》第 55 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於今日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林志潔在臉書指出,首先,依據目前的憲法訴訟法,各法院對所審理的案件,在裁判上所應適用的法律(只限於法律,不包括法規命令,所謂法規命令就是立法者授權行政機關訂立的各種內部規則、施行細則、作業辦法等等,這些不能聲請釋憲),依據合理確信,認為該法律牴觸憲法,且對於該案件的裁判結果有直接影響,可以聲請憲法法庭釋憲。

林志潔說明,立法院組織法32條,該條規定,立法委員每人有公費助理8人至14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每年編列每一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與辦公事務預算,辦公經費事務費用項目與標準有附表,另,立法院也編列公費助理健康檢查和文康活動預算,另有辦法規定。

林志潔表示,此條文在立法院行之多年,過往如有立委違法使用助理費或詐領補助款,均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刑罰處理,承審高虹安貪污案件的二審法院合議庭,如認為本條有問題,要聲請釋憲,當然是法院的權力,不過恐怕到底哪裡違憲?哪裡不明確?也要在聲請書內明確指出。否則,為何過往貪污案件均不認為立法院組織法有違憲問題,唯獨審理到高虹安突然變成有疑義?若無法說明,可能在形式上就無法通過憲法法庭要接受審理的門檻。

至於大家擔心聲請釋憲是否會拖延案件?林志潔說明,貪污案件的審理要三級三審確定,高虹安才會被解職,目前僅是停權狀態,二審如果無罪,高虹安也可以復職,即使二審有罪,高虹安上訴到最高法院,也可能又被發回更審,所以,要三級三審判決確定,應該還要兩年以上,勢必會到2026年。林志潔表示,意思是,高虹安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前,貪污案件本來就很難確定,此時停審與否,大概也只是繼續向後遲延確定的時間。

那麼高虹安在2026年縣市長選舉時,是否可以參選呢?林志潔指出,如果當時貪污案件判決尚未確定,高虹安也沒有其他有罪判決需要服刑,則仍然具備參選資格。反之,如果高虹安有其他犯罪行為案件判決確定,則需要看地方制度法的規範。

林志潔說明,依據地方制度法,非直轄市之縣市首長,如果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而沒有緩刑宣告,也就是犯罪必須要入監服刑,要由內政部來解除職務。例如,高虹安之前曾犯誣告罪,一審被判處10個月有期徒刑,沒有緩刑,如果二審也是一樣,三審也沒有改變,高虹安要入間服刑,當然要被解職。但是因為誣告罪並不在排黑條款中,高虹安被解職,如果坐完牢服刑完畢,未來還是具有參選資格。

不過,林志潔也直言,換個角度看,目前憲法訴訟法自己本身正在爭議當中,法院聲請憲法法庭釋憲,前提是憲法法庭能運作。她說,由此也可看出,「憲法法庭其實攸關民眾權益,被藍白亂修法到一個癱瘓的情況,若最後無法來受理高市長的案件,也是害人害己了!」

《民視新聞網》提醒您:「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

原文出處:快新聞/高虹安能否復職、選2026? 林志潔給解答:藍白癱瘓憲法法庭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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