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虹安涉詐領助理費案停審 高院:立法院組織法部分有違憲疑慮
新竹市長高虹安(停職中)被控於立委任內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案經上訴,由台灣高等法院進行審理。高院今天表示,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疑慮,今天將案件裁定停審,並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
新竹停職市長高虹安被控於2020年立法委員任內詐領助理費案,一審台北地方法院於2024年7月26日依《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詐欺財物罪判處高虹安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11月4日開庭時,檢方主張一審判刑7年4月過輕,高虹安提上訴答辯書指「沒用詐術、沒貪污、沒任何一毛錢進她口袋,應判決無罪」。
台灣高等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合議庭審理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經審視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18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人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
高院指出,高院合議庭依《憲法訴訟法》第55條規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違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高院提出四點說明理由:
第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雖有200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意旨的明確性影響深遠。
第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立法院組織法》第32條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6條的制度設計、性質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否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第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且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本法的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的餘地。
第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為的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的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額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的紛爭與訟累。
高院指出,本件合議庭成員,由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組成,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才能讓所有民意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徹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時間精力,已撰寫兩萬字的書狀聲請釋憲,同時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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