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否定民意 逃死判決襲來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縱火害8名家人喪命的陳彥翔,一審判死,二審改判無期徒刑,這是憲法法庭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死刑釋憲判決後,首起改判逃死的案件。不久前,殺害師鐸獎女教師的劉志明,五度依強盜殺人罪被判死刑,最高法院引用憲判內容,駁回上訴「維持」無期徒刑定讞。令人不禁要問,「大法官的決定,可否凌駕民主程序替人民進行價值選擇?」

所謂價值判斷,是該本於大法官的學識、良心、政黨傾向,還是多數民意?憲法判決與我們有千絲萬縷的關係,就像死刑憲判作出來後,直接讓五度被判死的殺人凶手,無期徒刑確定一樣,即便大多數人民反對廢死,憲法判決依然可以站在道德的制高點,替所有人做了一次價值選擇。但誰能回答,當憲法判決本身可能逾越了憲法預設的價值秩序時,該怎麼處理?

國家權力必須被制衡,不因任何政黨執政而有不同,國會改革本來也是民進黨在野時的強力主張,怎料昨是今非。當行政權想方設法遮掩真相,人民如何基於正確的事實認識,選賢與能?在國會改革的憲法判決中,大法官只告訴我們權力機關應彼此尊重,看起來,似乎再怎麼尊重都不為過,但大法官卻忘了告訴我們,如果行政就是不尊重立法,該怎麼處裡?人民是不是只能被動等待下一次選舉,才能真正當一天國家的主人?

我們的大法官似乎罔顧政治現實,用憲判為我們勾勒一個美好,但卻不存在的政治烏托邦,權力分立也因此形骸化。

依據憲法第78條,司法院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並沒有創造法律的權力。但從要求判處死刑必須一致決這件事,我們看到大法官搖身成為立法者。從功能論的角度,國家事務須依據「功能最適」觀點來分配,而立法院具有廣泛討論,形成社會共識的特性,故適合制訂約束全國人民的法律。

死刑本就涉及高度價值判斷,如今卻由沒有民意基礎的大法官透過憲法判決,形同下聖諭一般,用憲法判決來造法,甚至利用正當法律程序偷渡廢死理念。姑且抽離事件本身,這種無視多數民意的態度,豈非權力的傲慢?

關於司法抗多數決困境,前大法官黃昭元曾為文舉例:「如果我們不能想像有15個貴族,可以決定我們國家所有的事情,為什麼我們可以接受15位大法官,不受民意定期改選的監督,卻可以否定人民的自我決定?」

大法官過往在政治問題上多採保守立場,就是因為司法抗多數決困境,讓大法官有意識的自我節制權力。但如今,不論具有高度價值判斷的死刑,或包裝成法律問題的政治爭議,大法官都捲起袖子摻和其中。看到這麼勇於任事的大法官,人民真不知該喜還是該悲。(作者為立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