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訴訟法修法 政院提覆議 總統核可
立法院會去年通過憲法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法,行政院會今天討論通過覆議案,預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長卓榮泰認為,相關修法是以立法凌駕司法、癱瘓憲法法庭運作,窒礙難行。行政院並指出,憲訴法修法後,違憲宣告的門檻過高且缺乏彈性,恐癱瘓憲法法庭,也違反五院權力分立原則,且根據統計,民眾聲請釋憲比例逾99%,未來也恐影響民眾救濟權益。
總統府發言人郭雅慧下午表示,行政院已呈報總統,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認有窒礙難行之處,擬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總統已經核可,並在今天回復行政院。
總統府今天發布新聞稿,郭雅慧說明,立法院在去年12月20日三讀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將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深遠影響,危及違憲審查功能。為守護民主自由憲政秩序,保障人民基本權利救濟,總統基於行政院所提覆議理由,依照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程序,核可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起覆議。
郭雅慧強調,總統認為憲法法庭審判權的行使,不僅攸關國家憲政秩序維護,更與人民基本權利保障息息相關。由於本案修正條文實存有高度憲政爭議,期盼能透過憲法所定的機制,讓立法院朝野政黨,有機會再次檢視法案內容,期盼能夠透過理性溝通與協商,尋求妥適共識。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行政院長卓榮泰院會中說,此案經研議後,其中憲法訴訟法第30條以立法凌駕司法,用不合理門檻,對憲法法庭運作造成實質影響,違反憲法院大法官憲法忠誠義務,嚴重影響民眾尋求救濟或是解決憲法爭議的權利,對憲政秩序造成危害。
針對第四條修正條文,卓榮泰說,此條文對於總統提名大法官後,立院行使同意權的期限沒有規定,無助於維持憲法法庭穩定運作,欠缺規範實益;至於95條規定,他表示,此條文使現任大法官無法行使憲法上職權,癱瘓憲法法庭運作,且欠缺過渡條款。
立法院會去年12月20日決議通過修正憲法訴訟法第4條、第30條及第95條條文,三讀條文於去年12月24日送達政院。根據三讀條文,大法官未達15人時,總統應於兩個月內,補足提名。另外,參與評議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10人,作成違憲宣告時,同意違憲宣告大法官人數不得低於9人。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針對上述憲訴法修法的覆議案,預計呈請總統核可後,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政務委員林明昕出席政院會後記者會時指出,憲訴法主管機關為司法院,但此次覆議,並未與司法院進行討論,因為行政院對憲法訴訟法也有覆議權,各種法律案都是政院覆議對象,且憲法訴訟也是行政院最重要的憲政爭議平台。
林明昕指出,憲訴法修正條文問題包含,第30條第2項至第6項扼殺憲法法庭功能;第4條設計規範不周全,只規定總統提名時限,卻忽略立法院行使同意權的責任;另外,第95條缺乏過渡正義,未設過渡條款,將導致現有案件無法審理,憲法爭議與重大案件無法獲得及時處理。
他提到,最嚴重就是憲訴法第30條第2項、第4項,包含宣告違憲的門檻過高,未考慮大法官現有總額可能低於法定的15人,且以少數意見綁架多數,也未考量憲法判決未必只有合憲與違憲兩種類型而已。林明昕說,現行大法官人數僅8人,修法若施行等同癱瘓憲法法庭。
另外,林明昕也說,修法第30條第3項提到,參與評議的大法官人數不足時,得以過半數裁定不受理,但如果只是以大法官人數不足就作為不受理案件的理由,將變成拒絕正義,犧牲當事人權益。
林明昕表示,根據司法院統計,民國111年1月4日新制施行日起至112年底,聲請案共5681件,其中以人民聲請5630件最多,比例高達99.1%,一旦修法施行,未來影響最多就是民眾的救濟權益。
他強調,憲法五權分立,立法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也不能侵害其他憲法機關權力核心範圍,或是對其他機關行使造成實質妨礙,整體而言此次修法確實是窒礙難行。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2款規範,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在決議案送達行政院10天內,移請立法院覆議。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15天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57人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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