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程序 提名司法院長及大法官
立法院12月24日對大法官及司法院正副院長被提名人行使同意權,結果全軍覆沒,堪稱行使「不同意權」。如果沒有嶄新的思維,還以老模式認為這是政治任命,在朝小野大且嚴重對立的立法院,必然再度摃龜難產。
《憲法訴訟法》實施以後,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不再只是已往解釋有無違憲的問題,還牽涉到最高法院(包括行政法院)的判決,有無違憲。所謂法律規範及裁判的違憲審查。高等法院法官要推翻地院的判決,功力要比地院法官強,最高法院法官要翻轉高院的判決,同理也要比高院法官厲害。相同道理,憲法法庭15位大法官要判決最高法院判決違憲,是否要比最高法院法官更棒?如果自己法律見解及憲法素養比別人差,如何翻轉下級法院的判決?會變成劣幣驅逐良幣的荒謬判決。
德國憲法法院由兩個庭組成,各8位憲法法官,聯邦議院及參議院各通過8位,以過三分之二同意。任期12年不得連任或再任。每個庭至少有三位聯邦最高等級法官(即終審法院),最近服務三年以上,40歲以上。台灣的規定雖然不同,但《憲法訴訟法》中的裁判審查乃抄襲德國,所以大法官其中若干人,要有最高法院審判實務經驗,應該比較適當。
司法院長也是大法官,負責審判調查,並參與判決,等同第四審的法官,不只是行政長官。向來沒有一個院長是法官出身,這是荒謬絕倫之事。賴總統不妨建立慣例,由司法院舉辦票選新院長的投票,就實任滿20年的優秀法官選出3位,供總統圈選後,提名給立法院同意。避免被立法院批評,提名同溫層院長而又遭封殺。這種權力下放的提名方式,也是司改一環,更是民主的象徵。比現在的5人遴選委員會及總統一人決定還先進。
大法官及副院長部分,可由三個主要政黨推薦人選,他們也是接受外界推薦舉才,就三個黨所推薦之人,三個都重疊的人選優先提名,表示英雄所見相同,將來比較容易過關誕生。總統提名的人選如經三黨背書,總比用喬的分贓方式,或遴選委員會推薦還進步,畢竟立委才是這些候選人的選民。至於想掌控司法的老套思維,已經過時了,應該被淘汰。(作者為第三屆國大代表、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