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議與釋憲的界限

(圖/本報系資料照)
(圖/本報系資料照)

《憲法訴訟法》雖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但行政院發言人於2024年最後一天表示行政院將提覆議。看來之前的113年憲判字第9號之國會改革法案的模式,執政的民進黨有意再複製一次,仍不願面對本屆民進黨立委不到國會半數的事實,若不斷地用總統覆議核可權對抗國會多數,失敗後,再以聲請釋憲為解決政治問題之手段,而大法官若也不謹守司法底線,輕易涉入「造法」紅線,則憲政危機將不斷重演。執政者難道真要逸脫議會政治?青鳥治國?

賴清德總統元旦談話說,行政院有權提出覆議,確實總統也有核可與否之權,但別忘了,民主政治是建立在權責對等的律則上,《憲法訴訟法》修正的絕對多數門檻,係參照諸多民主國家對憲法尊重的基本精神,防止少數恣意;況且釋憲效力拘束力之嚴肅性,何關乎覆議要件之「窒礙難行」?府方若無視國會多元價值的代表性,自易陷入府會僵局,以總統高度覆議核可,自然必須面對覆議失敗後行政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以表示接受政治上的明顯落敗。

然政治問題何以可交給司法處理?爰諸國會改革法案,憲法法庭不但快速受理,還快速暫裁凍結甫通過、尚未由機關行使職權發生任何損害的條文。我們的憲政之治,是否已到了沉默的大眾必須只能默默接受紛擾不斷的憲政動盪?執政責任何在?

我國司法本質上之消極性,不告不理、不做訴外裁判、法官無法造法;但曾幾何時政治問題可經司法介入?《憲訴法》多數決比例的問題,是國會立法問題,而非大法官可造法之問題,更何況法官無權造法,大法官亦然。

民國71年戒嚴時代的司法院釋字第175號,賦予司法院就其所掌有關司法機關組織及司法權行使的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當時係由監察院提出聲請釋憲,司法院尚有所迴避。40餘年後之今天,若此次《憲法訴訟法》府方覆議失敗,仍循國會改革法案模式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自然必須接受何以能受理之嚴格檢驗,其超然性迴避性何在的問題?

憲法法庭並非第四審,法官亦無分大小,《憲法》第80條,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大法官理應莫忘服膺公職初心,讓政治的歸政治,司法的歸司法。

賴政府亦莫忘扁時代少數政府的府會關係!如今大法官人事案尚待總統補提名,若少數政府執意與國會多數對決,未來無論預算、法案、人事均常處於不安定狀態,那才是人民最大的權利受損。藐視國會多數的結果,司法無能止爭,反倒破壞權力分立制衡機制,才是民主最大災難!(作者為開南大學法律所兼任副教授、第5屆監察院監察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