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合一稅申報 別犯五錯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許多人出售2016年後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時,在申報房地合一稅並計算交易所得時,常發生五種錯誤樣態,最終除須補稅甚至挨罰,提醒申報前先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稅局表示,從2016年元旦起,個人出售房屋土地需依「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其交易所得額計算方式,是先將交易時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並扣除取得、改良及移轉過程中所支付的必要費用後,剩下餘額才是所得額。
國稅局提出五種常見申報錯誤樣態,第一,忽略折扣或退款,民眾以買賣契約的總價款申報原始取得成本,但未扣除與賣方協商的折扣或退款金額,導致成本金額高估,進而影響交易所得計算。
第二,未按比例分攤稅費,若購入的是持分或多筆不動產,部分民眾在申報時,未依出售比例分攤稅費,而是直接使用收據上的總金額申報,造成計算錯誤。
第三,缺乏有效證明文件,像是申報代書費、公證費及仲介費時,無法提供合規文件,如統一發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未載明收款人資訊、金額、日期及收費細項收據;裝潢或修繕費用無法提供完整施工明細或發票,導致該部分費用無法被認定。
第四,誤列不得減除項目,部分民眾誤將房屋稅、地價稅,以及取得所有權後支付的借款利息等,列為可扣除的必要費用,但這些費用並不符合房地合一稅規定,申報時須特別注意。
第五,錯用其他交易費用,民眾申報費用時,誤將其他交易的代書費或仲介費列入本次申報,導致資料不符而遭補稅。
國稅局表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可列報的必要費用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以及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等,還有為提升房屋價值或效能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且非屬兩年內可耗竭項目,也可列入必要費用中,但要記得檢附「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成本費用明細表」及相關證明文件,以供查核。
國稅局呼籲,民眾在計算房地合一稅時,應以實際支付金額申報可減除成本,並妥善保留相關證明文件,包括契稅、印花稅、代書費及裝潢費用的收據或統一發票等,確保數據真實、完整,申報前也應仔細檢視是否將不符規定費用列入,避免因資料錯誤導致補稅甚至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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