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岸商場優先訂約權開庭 大日指基市府刻意刁難

(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基隆31日電)基隆地院今天開庭審理東岸商場優先訂約權訴訟,市府指大日公司因遲未將建物轉移登記給市府,續約時才會將此列入評估項目。大日反駁,移轉登記並非契約義務,市府刻意刁難。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詢問,基隆市府在評估是否續約有4個標題項目,包含提送期程、資產總檢查結果、近年財物狀況,為何將第4項東岸商場所有權歸屬,單獨列為評估指標。

市府委任律師表示,大日公司本應在民國109年間將東岸商場建物移轉登記給市府,但大日公司遲未履行,因此在第2次續約時才會列入是否續約的評估項目。

大日公司委任律師指出,移轉登記東岸商場建物,並非兩造間的契約義務,也非優先訂約作業指引的評估事項,市府以此為由,否定大日公司的優先訂約資格,顯然沒有理由。

大日公司委任律師表示,況且市府已於3月間自行將東岸商場建物登記為市府所有,顯然無需大日公司配合,也可完成建物登記,更顯見市府以大日公司未完成建物登記為由,否定大日公司的優先訂約資格,實屬刻意刁難。

法官另詢問,大日公司倘獲得勝訴判決,可獲得的利益為何。對此,大日公司委任律師回答,倘獲得勝訴判決,可持勝訴判決續與市府就東岸商場議約條件進行協商。

市府委任律師認為,東岸商場已由微風集團經營中,假設大日公司獲取勝訴判決,也無從立即經營東岸商場,微風集團經營期限屆滿後,尚須市府經過正式招商程序,才可確認訂約的對象,大日公司並非可持法院的判決,直接與市府締約,因此市府認為,大日公司的實益應在於損害賠償請求。

市府委任律師表示,縱使大日公司取得勝訴,也只是取得再次議約權利,市府是否締約,仍需考量其他諸多因素,大日公司可能無法取得續約資格,特別是基隆地檢署發現,大日公司在東岸商場有涉及刑事案件,對大日公司締約應當有影響。(編輯:戴光育)11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