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姿妙涉貪洗錢案 15名被告判決刑度一次看
宜蘭縣長林姿妙涉貪案今天(31日)下午宣判,全案共有15名被告,除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黃志良無罪外,其餘皆有罪,宜蘭地方法院判決如下:
宜蘭縣長林姿妙犯貪汙圖利、財產來源不明,特殊洗錢,應執行12年6月,褫奪公權6年,其女兒林羿伶圖利判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吳朝琴(時任建設處代理處長)3年6月,褫奪公權5年。
康立和(時任農業處長)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盧天龍(財政稅務局長)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林志揚(建設處建築管理科長)5年6月,褫奪公權5年。
龍非池(建設處都市計畫科長)5年8月,褫奪公權5年。
吳東原(時任農業處農務科長)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趙竑勳(時任羅東鎮公所經建課長)3年,褫奪公權3年。
黃耀智(羅東鎮公所經建課員)5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劉石純(地主,前宜蘭縣議員)3年6月,褫奪公權3年。
陳正勲(地主,前宜蘭縣商業會理事長)3年8月,褫奪公權3年。
林錫欽(礦業公司負責人)4月,可易科罰金。
張桂綾(時任林姿妙助理)1年。